《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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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供参习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许可条件 3 第三章 许可程序 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附则 6 附件A 7 附件B 10 附件C 12 附件D 13 附件E 18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例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市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科: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市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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