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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博雅课程民法课件专用课件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三)监护制度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 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管。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诉讼活动。 (3) 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新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人治愈,则监护关系自动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和表现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即为无效。 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并根据不同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缴财产 二、代理 (一)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三)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 1、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虽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却不具备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根据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况,一般将其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类型。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的便利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代理的终止 代理的终止就是代理关系因为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民 事 责 任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概念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权益损害,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四)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六)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客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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