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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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价值

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价值 郭平珍? 雷富春 -------------------------------------------------------------------------------- 〔摘要〕尽管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由于英美国家有遵循判例的传统,注重从既判案件中归纳和提炼处理因果关系的指导准则,因此,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有着突出的实用价值。将其中的精华部分在我国本土化是完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由出路。 〔关键词〕英美;刑法;因果关系;本土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86(2003)03-0009-02 各国刑法学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即: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又体现为行为人对国家、社会、公民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上。各国公认的“刑罚止于一身”或“罪责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要让某人对已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此次损害后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也就是要证明该人的行为与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因果关系的研究对刑事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研究英美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从中找出可资借鉴的内容,对建立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统一认识,指导实践,对维护我国刑事司法的统一和科学具有重要作用。 一、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点及分析 英美刑法因果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与我国显著不同的四个特点: 第一、注意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中去提炼和归纳因果关系的处理原则,受哲学中因果关系的争论影响较小。英美学者认为,哲学和法学毕竟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和方法都不尽相同,所以,不能将哲学中的研究结论照搬到刑法中来。他们认为,哲学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进行研究,归纳出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而刑法研究因果关系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确定造成后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借以为追究刑事责任寻找基础。因此,刑法研究侧重从是否需追究责任方面考虑问题。而责任的追究往往是具体情况下所要具体考虑的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们日常观念中因果观念的影响,要进行哲学那样的一般研究是不可能的。正如迈里斯·柯里蒙那所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一般概念,没有办法在法律中找到能够被普遍地适用于所有案件,并用于预测结果的原则。但是,案例确实提供了指导原则,尽管它们相当概括和含糊。”〔1〕例如:英国上诉法院在1971年审理了一件因侵害而引起被害人死亡案件。史蒂芬斯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说:如果危害后果是被告所言所行的当然后果,也即这种结果可以作为其所言所行的后果而予以合理的事先预见,他就应对此结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的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实际上它是有于被害方实施的而为他人无法正常预见的自愿行为所造成,因而就中断了侵害与危害或伤害之间的因果链条。史氏这段话,被后人认为确认了判断被害人的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基本准则,即“合理预见规则”。 第二、研究者一致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分为两个层次解决,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已造成特定的结果,要求进行两个步骤的分析。首先,被告的行为必须是该结果产生的“事实原因”,如果能肯定,那么被告的行为还必须是该结果产生的“近因”。只有在两条件都符合时,才能说被告“造成了”这一结果。他们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客观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因为它属于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而应交由陪审团认定有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就是逻辑上所讲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即逻辑上的“无A即无B”的关系。 第三、但是,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和“预见说”等。 第四、英美学者在研究一般理论的同时,都很重视对各种具体因果关系的探讨。如哈特和霍诺雷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中,对因果关系问题中最难解决的介入因素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作了较全面细致的分类研究,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十分少有。 在如何判断法律原因上,英国学者Williams归纳总结了一些原则: 通常危险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使被害人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则此行为就不是该结果的法律原因。例如,一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一案例中,根据通常危险原则,死亡结果不应归责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因为,生活中,任何一个人不管是步行还是坐车都有可能遭遇到交通事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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