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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郭 华 春
本文相关内容原载于2004年7月 《贵州法学》第7期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在全球健康危机背景下,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国履行人权义务、保障人权实现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义务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尽管这与目前WTO对这个问题的定位存在冲突,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种措施的实施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WTO在处理药品专利许可争端时应尊重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
关键词:健康危机 强行许可 人权 WTO
一、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在WTO框架内,因健康危机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是成员国主权权利的体现,但目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容质疑但在医药领域,技术直接触及人的生命, 再把它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2002年9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上,英国国际发展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女士带去了一份题为《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报告,报告特意强调,在一个将有成千上万人死于艾滋病的穷国,应优先考虑如何提供廉价药品去挽救生命,强制许可是一种很好的策略。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发达国家提出的在健康危机背景下,对药品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观点。
2001年底,WTO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权.明确了TRIPS协议31条b款中“国家紧急和其他极端情势 包括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引起公共健康危机WTO成员政府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TRIPS理事会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在2002年底报告给总理事会。TRIPS理事会自2002年3月起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修改TRIPS协议31(f)条,但是2002年底举行的WTO成员政府会晤失败而延期,引起了各国广泛的争议。同时《多哈宣言》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而《多哈宣言》法律地位确定如何又直接影响到了上述不明确之处的解释 。
可以看出,在WTO框架内,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存在矛盾,强制许可制度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目前的问题是,在WTO框架内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属于成员方可以自行决定行使与否的权利,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国家可能不愿行使这一权利,这不利于公众健康需要的实现。笔者认为,从人权的角度来定位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将其认定为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其他国家及WTO对该措施有尊重和合作的义务,更有利于公众健康的保障,而且这在国际法上是可行的。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分析: 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义务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也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的一种平衡措施,这种措施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
(一)从人权文件具体规定和联合国的实践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
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来实现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是《联合国宪章》宗旨之一。《联合国宪章》第1、55、56条为成员国规定了实现人权的义务 。 作为对宪章人权内容的权威解释,《世界人权宣言》承认每个人有享受健康生活水准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利益的权利、享受宣言所承认权利可得全部实现之社会及国际秩序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以下简称《经社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有义务“预防、防治及扑灭各种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和“创造环境,确保人人患病时均能享受医药服务与医药护理。”可以看到,《经社公约》第12条创设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健康权,同时对所有国家克加了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这种权利的法律义务。2001年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小组委员会在一项关于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关系的决议中再次确认“如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那样,健康权构成了公约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同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经通过一项决议,承认获得艾滋病药物治疗是逐步实现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最高可达到的身体与精神健康内在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第6条“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该条作了广义解释,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消灭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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