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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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研究

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研究 张海宁 张若雪 内容提要:本文从农业产业链融资租赁的概念范畴出发,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分析了“租售模式”的结构、特点和优势,归纳了融资租赁服务于农业产业链的主要业务领域,以及对于各相关参与方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试议发展农产业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建议。 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产业链发展的三类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角度,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常用模式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从国际上看,则还有“租售模式”。“租售模式”原本并非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传统模式,有赖于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持续推广和技术支持协助,近年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及发达国家面向中小企业、农产业的租赁市场中日益获得更多运用,对于我国农业产业链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也将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层理解。狭义上讲,融资租赁是作为与“经营租赁”相对应的概念使用的。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或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的;诸项标准中一项或数项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则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广义上,融资租赁的概念包括狭义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就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 经营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租赁形式,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而融资租赁则侧重于通过融物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从期限看,融资租赁通常是一种中长期租赁形式,租赁期限通常在三年以上。而经营租赁多是一种相对较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从融资租赁厂商的获利空间而言,相对于融资租赁,从事经营租赁往往可以为租赁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对延用已久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分方式提出修订租赁业会计准则建议的征求意见。正在进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二者均计入资产负债表 。如果修改通过,那么在不久的将来,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在会计制度上的区别将大为弱化。 (二) 租售模式的含义、结构和优势 除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两种交易形式之外,农产业融资租赁另一常用模式是“出租”与“出售”相结合的租售模式。租售形式兼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的特征,在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农产业租赁实践中有广泛运用。租售结合模式通过分散的承租人选择降低了业务风险,并且为承租人提供了类似于保险补偿的业务功能,因而有效保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利益。由于以上特征,租售结合模式这一交易模式安排适合于在农产业领域运用,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降低参与方所面临的农业生产特有的未确定性风险(如影响较大的天灾)。在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租售模式尚未引入。一旦这一业务模式引入我国的农业产业链租赁市场,以新模式为动力,有可能成为行业业务与盈利水平一个新的增长点。 租售模式的交易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从交易参与方而言,是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三方参与。从交易结构上看,首先由出租人向设备供应商买断设备,通常采用批量下单、集中采购的形式;而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协议,设备所有权由双方按已经还款的比例进行分割,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根据这一安排,例如,当承租人支付了25%的设备价款时,承租人自动拥有设备四分之一的所有权,而出租人则拥有余下的四分之三。这一交易结构由于兼具“出租”和按还款期限(如按月)不断“出售”两方面的特征,因而被称为“租售交易”,其优点是,在承租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全款付清后,出租方无须再与承租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租赁物所有权交割,根据初始约定,此时设备的所有权已经自动转移到承租人名下,从而降低了出租人的后继管理成本,并有助于促进承租人积极还款。 在国际租赁业务的实践之中,租售方式服务于农产业租赁的领域通常是当出租人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或小企业主,需要融资服务购买设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而言,可以大量销售设备,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对于承租人而言,从出租人处取得的设备不仅相对市场价格而言价格较低,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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