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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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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之比较研究

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之比较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李俊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作者简介:李俊茹,女,1983年出生,200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年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试,被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录取,于2009年3月至今在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立案庭任书记员。 联系电话:0475-3214551 联系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邮 编:029300 传 真:0475-3212631 E-mail:ligrace9999@ 论文独创性说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绝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之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正如本届研讨会征文启事中所提到的:随着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的不断变化,在行政审判、国家赔偿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行政不作为案件随着行政职权的扩张与日俱增,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亦随之严峻,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使行政审判面临更多的挑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不作为加以界定,第二部分论述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第三部分为结语。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分以下三个部分对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作以比较研究。首先介绍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中对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审查标准;其次介绍当前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最后,通过借鉴和比较,论述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应该适用的标准。希望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所出现的困境。笔者的一些浅见,以求同仁的不吝赐教。全文共7730字。 行政作为国家最早的一种职能,自封建专制主义时代之始至今日“纵横驰骋”了数千年,人们对行政主体的违法不作为亦“忍辱负重”了数千年。数千年来,人们仿佛已经习惯了国家的一切职能由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思想将人们从权利的古墓中拯救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国人民真正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将中国带入了行政民主制的高速发展时期。行政职能的沧桑变化,当今社会要维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案件已如雨后春笋,不可小觑,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有大部分当事人仅能认识到民事上的权利或“不敢与官斗”,这也是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陷入囹圄的重要因素。 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当看到城郊遍布的白色垃圾时,人们会抱怨“怎么没人管”,当看到护城河污水横流时,人们会抱怨“怎么没人管”;当看到新柏油路的路基处处沉降时,人们会抱怨“怎么没人管“;人们的抱怨不得不引起发我们的深思。人们口中的“人”指的是代表人们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人们的生活中有太多的“没人管”,这是否就是行政不作为呢?在法理学上,法律行为以其行为模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由此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在此处我们对不易判断的行政不作为和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要研究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应先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起源于法国行政法学,但作为一个慎密、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运用法学概念的方法提炼概括出来的。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亦有不同理解,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均属行政行为的范畴。《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款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诉讼称为“履责之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行政诉讼视野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称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追求行政职能,实施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受到法律控制、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意志性、职权性、过程性和法律性,是行政主体作为公法主体的意思表示及其状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职权与职责范围内没有作出或没有最终作出完整和确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状态。第一,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标准是行政主体是否针对行政事项做出了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第二,行政作为与不作为是在广义上对行政不行为进行的分类。行政不作为既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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