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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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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行政强制执行概述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有了守成倾向,存在不周延性 法治建设:外部执法环境净化 能够得到充分实施的法律才能称得上良法,制定良好的法律得不到实施会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一部法律要得以有效实施,其中一重要条件为该法的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实施环境在许多问题,其中公民权利意识未充分觉醒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足对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影响最大。笔者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实施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法治建设这一对策,希望能够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以有效的改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实施环境。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推崇法治,人治应当让步于法治,而且其阐释:良好的法律应该获得普遍的服从,其服从的前提必须是符合立法宗旨。 加强法治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第一,民主是法治的根基,法治的施行应该要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就必然要加强民主建设,而加强民主建设,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培养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第二:法治是一种渗透文明的法律思想,其蕴含着:法律的至上性、权利制衡、权利本位等理念,加强法治建设,必然要大力宣扬这些法治理念、精神,当这些法治理念、精神深入人心时,公民的权利意识必将得到极大发展。第三:法治与法制相比,其不仅仅强调法律和制度的实施,还要求在社会中体现出法律的广泛性。加强法治建设,必然使法律更加深入公民的生活中,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再畏惧诉讼程序,这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强法治建设可有力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第一,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这是法治实现的有力保障,加强法治建设,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后,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保障与监督将得到强化,形成对于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在制度上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的空间,在心理上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敢违法,从而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的意识。第二,法治强调:在法律规范颁布以后,任何人及其组织的行为均应受到该规范的约束,违者应受到相应的惩治。在行政法范围内则体现为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必须要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大力宣扬“依法行政”的理念,这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培养。第三:法治与我国传统文化中所推行的“人治”是相对立的,实现法治就必然要摈弃“人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宣扬法治理念与精神,将进一步清除我国所残留的“人治”思想,有利于转变某些行政人员“权大于法”的思想,放弃“官本位”的观念,这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制度建设:现行执行模式改革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暴露出种种问题,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威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改革,以解决在实践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 此观点认为,建立执裁分离的体制,不仅有利于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还可提高行政效率。此外,此观点还指出,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范围,法院必须要事先进行审定,以防止强制执行权被行政机关滥用。 对于这一观点所提出的“在维持现行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执裁分离改革”,笔者是赞同的,理由如下:(1)建立“执裁分离”的体制后,人民法院可专司审查而行政机关则专司执行,这不仅有利于法院发挥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而且还可避免法院没有时间、精力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象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达到公正与效率双重目的;(2)将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再实施强制执行,可有效解决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的问题,结束人民法院即行使裁决职能又行使执行职能,自裁自执,执裁不分的局面,进而可有利于维护法院形象与司法尊严。(3)人民法院免于实施大量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可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使得人民法院有更多精力去实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现行执行体制基础上,进行“执裁分离体制”改革后,还应当适当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更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从而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软”的问题。然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究竟应扩大至什么范围,即在行政机关现有的强制执行权的基础上,还应赋予其哪些强制执行权,才最有利于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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