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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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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界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行政理论与实务界的焦点问题,由于传统理论和我国行政诉讼法制本身的制度缺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一项重大症结,在法治高速发展、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与追求不断的促使法律的前进,21世纪是一个觉醒的时代,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这样比喻也许并不夸张,经过几十年的复苏,中国法律界终于迎来了遍地开花的盛状。人们愈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愈加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制度设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正是一个关乎公民权利能否获得行政救济的前提性问题,对其的界定关系到行政诉讼之目的、行政诉讼之价值取向,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对其的界定就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之核心。本文拟从日本对“法律上的利益”、台湾对“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的界定进行分析, 通过对权益、公权利、反射利益几个关键概念的剖析试图更好地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称“法律上利害关系”,使其更加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 关键词:原告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反射利益、公权利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以及我国的立法规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及存在价值 原告资格,亦称起诉资格,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享有的将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充分的权利。其核心就在于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即所谓的该争端与起诉人是否具有充分的利害关系,只有适格的原告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适格是一种诉讼上的主观利益。 原告资格的存在价值主要体现在防止滥诉和对保护利益的筛选两大方面。首先由于原告资格制度的存在,它可以限制那些并不具有诉的利益的主体进入行政诉讼而造成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可能滥用,同时原告资格制度将从立法的层面选择其愿意保护的利益,对普遍存在的权益进行筛选,从而将一些立法并未确定的利益拒之门外。可是我们却应该看到在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新生权利的不断涌现与法律的滞后和不周延之间的关系日愈紧张,如果立法已经对其要保护的权利作出规定,而新生权利的存在必是一大挑战。这对原告资格的界定势必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新生利益的亟待保护与无法可依的现状迫使我们去更好地解释我国现行立法、不断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规定最基本体现在第2条、第24条、和第41条第1项之中。由于第24条基本是对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对探讨原告资格并不具有直接意义。《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学者对我国原告资格有了重新的认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是该认识在立法成果上的反应。此处“法律上利害关系”一词与“合法权益”一语相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原告资格之门槛,行政诉讼原告不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把特定第三人利益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之下确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可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然是一个不确切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其的构成要件、界定要素、关联程度仍没有进行规定,特别是对其的理解长期处于混沌状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从未达成共识,到今天甚至出现了行政诉讼爆炸之状(由之前行政诉讼的严格控制到今日行政诉讼的无处不在),我们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学者认为这恰恰证明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可是这究竟是不是进步现在下定论也许为时过早。 二 国内学者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识及实践现状 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国内学者对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主要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要素说。一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有应受司法保护的利益。二是相对人或相关人应受保护的利益被行政行为的效力所影响(一般表现为某种利益的损害),并且这种影响到了相当因果关系程度。(2)三要素说。一是起诉人具有权益。二是必须是起诉人本人所特有的权益。三是起诉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4)四要素说。一是客观上有一个行政相对人(广义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了对象人和相关人)。二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三是行政相对人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合法权益有所有权。四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有因果关系。 我们看一下实务界的做法: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与1970年离婚,婚后协议一中原区内房产归王某所有,并由王某抚养其子张大,后张大受刑入狱,1995年出狱,恰逢中原区拆迁改造,村委会另划出一片地补偿王某,张某与王某协议由张某出资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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