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doc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李洪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采用要式法律行为的立法规范很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中,往往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且又缺少司法解释,为了更准确地适用这些要式法律行为的规定,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在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要式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第一,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方式而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因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很大,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一定的形式和方式。其有利之处在于: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要式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便于遵守和执行;便干明确责任,通过必要形式表明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内容,作为判明责任的基础。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法行为。如城市私有房屋买卖行为,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和产权变更登记才能成立。产权变更登记虽与双方当事人是属于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但买卖行为的内容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间。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调整的是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行为,要通过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法律关系。如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使用罚款决定书或特定格式的罚款单据。公民个人建房要取得合法产权需由房管部门审批后发放产权证明等。   第二,根据要式法律行为是否由行为人自由决定为标准,可分为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法定要式法律行为以及约定和法定相结合而成的双重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要式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约定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成立。它要求约定的要式必须是合法的和能够实现的方式。约定要式法律行为都应当是发生在民事活动中,而行政法律行为当中采用约定要式的很少,根据行政法律行为的特点和调整对象来讲,只要是要式的都应当是法定的,如果采用约定的要式行政行为不利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定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等形式而确定的某种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方式后,行为才能成立。行政要式法律行为都应当是法定的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约定要式和法定要式相结合而成的双重要式法律行为,它要求约定的要式不得违背法定要式,且约定的要式要合法,能够实现并且有意义。有意义是指当法定要式条件成熟后,就产生了实体权利的变更时,而在此种行为后约定的要式就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约定要式就属没有意义的约定要式,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产权变更登记是属于法定要式法律行为,在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要式就必须在产权变更登记前约定要式行为,像约定合同签订并进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这就是有意义的约定要式,而不能约定产权变更登记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才生效。这就属于无意义的约定,也就不是双重要式法律行为。对双重要式法律行为履行完法定要式行为后,不能引起双方实体权利内容变化的,约定的要式可以在实际履行前 的任何一个阶段,否则约定要式就必须在法定要式成就之前约定。   二、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一)要式行政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要式行政法律行为都应当是法定的要式行为,因为它所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法律行为,其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以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使该行政行为的要式性。不具备法定要式行为的,该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是属于非法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就应当有决定书或特定格式的罚款处罚单据等方式进行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否则,虽然公民或法人违反行政法规而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对其处罚没有行政机关认可的特定方式,而只是行政人员对其处罚,代表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不应视为行政法律行为。

文档评论(0)

kaiss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