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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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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二、计算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具有多样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专利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软件具有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是菲律宾。  虽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了国际上通用的模式。其有利之处主要在于:(一)简便易行。软件从其开发成功之日起就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至多履行一下简便的登记手续。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这就省去了繁琐的立法程序。(二)保护及时。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必等待诸如专利审查期那样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这一特点正好与软件作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三)保护广泛。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无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所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软件、不同创作阶段的软件都能获得法律保护,亦即从可行性分析、流程图、模块、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说明书等均可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四)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创作思想”,因此,其他开发者可以利用原有的创作思想去开发新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其不利之处主要在于:1、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具有多种专有权利(包括修改权),而且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著作权跨越国界,即在一个成员国取得著作权,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取得著作权,这对软件发达国家有利,而对于软件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不利于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和创新。2、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就我国而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期限过长限制了软件的开发创新。3、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登记制度,因此很难对抗第三者的侵权,在诉讼活动中的举证和救济也很困难。4、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创作思想”。这虽然有利于软件的开发创新,但软件本身是一种极容易复制和改编的作品。因此对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十分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这种法律保护手段也无法控制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可使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制造、使用、转让、许可和销售等方面的独占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用相当强。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在解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法的初期,各国都先后尝试了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的可行性。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们看到给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有下列种种难以克服的障碍:(一)专利本身只保护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而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本身,而软件与数学有不解之缘,它总是离不开算法。算法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反映的是自然法则和逻辑思维过程,因而软件本身并不能成为专利法的客体,只有那些利用了自然力、对客观世界进行了改造、体现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计算机程序发明,才能被认为不属于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能够获得专利权的通常是与某种设备、机器结合在一起工作,实际上是整个设备、机器中组成部分的那些计算机程序。(二)专利保护要求软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90%以上的软件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而采用专利法模式保护软件导致大部分软件因不具有“三性”而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三)发明专利在得到批准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种审批至少要一年才能完成,在实行延迟审查制的国家(如德国),这个期间还要长。而程序的经济寿命往往只有一两年,等到专利获得批准时,软件恐怕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另外,由于软件的数量很多,缺乏反映现有技术的文献,因而要对其进行检索、审查也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审批还需要相当高的费用。即使软件获得了专利,但专利权的维持费用也相当的高。(四)各国专利法都明文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地公开。这项规定对软件所有权人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只要旁人了解到了软件程序中的思想、结构也就可以开发出具有同样功能的新的软件来。所以公开软件程序的内容,反而失去了保护软件的意义。(五)专利所具有的高度独占性,在很大程序上不利于其他的软件开发者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一步的开发和创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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