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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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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什么是法治?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 ——以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为分析工具 一、为什么要反对解释? 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大家都服从法律规则特别是官方的行为与已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这就是法治。若官方行为不遵守法律,独立的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它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治。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为良法?具备“外在道德”(实质理性)和“内在道德”(形式理性)的实在法,才能称得上是良法。 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体现,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点(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没有对规则(明确的法律)的严格执行,就没有法治(规则的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不需要解释,只需严格依规则办事,贯彻执行,法治反对解释,反对多余的解释、不当的解释)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矛盾,忘记了经千锤百炼的法律能解决大多数案件这个基本事实,往往过分强调疑难案件的存在,过度解释法律,强调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等对法律的修正作用,很少提到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要坚持反对解释的基本原则。必须看到,法律文字已把人类的精神体现其中,解释的过度运用可能导致原意丢失从而引起误解。 《广州日报》2006年8月8日报道:在一次教育专家给家长们讲授如何教育孩子的课上,经常有一些互动的话题。教育专家问在场的爸爸们:你们都做了爸爸,如何理解爸爸的含义? 第一位爸爸思考了几秒钟,很是沉重的说:责任!很重要的责任! 第二位爸爸说:养育孩子的人。有一定道理,不过妈妈、奶奶都可以养育啊。 第三位爸爸说:给予生命的人。有道理,爸爸献出了自己的精华,给予生命,在此基础上妈妈孕育生命。不过,还是不够精确。 后来教育专家说:字典里有两种解释,第一,有孩子;第二,是男人。这是最正确的,谁让它是字典里的解释呢。 我们应当认识到:爸爸的含义是不需要解释的,大家在心里知道其含义就可以了,在家庭交流中,千万不要使用它的解释。比如正常的情况是: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爸爸回来了,快叫爸爸。这很自然。如果这个词的解释就很别扭,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有孩子的男人回来了,快叫有孩子的男人。这是在说谁回来了?孩子肯定听不懂!比如说,我的孩子就听不懂。 这让我们必须去思考一个问题:解释有时候是多余的!人类社会为什么会产生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追求确定性。法典出台后要约束、规范人的行为,反映严格法制的法谚说“法律文字不容违反”,“对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是法律本身”。确定性可预测性是立法活动(法律规范意义的确定)和司法活动(判决结果的确定)追求的目标。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 人治传统的顽固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官吏可随时在具体个案中根据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把法律规避掉)。法律的实施只有严格才能建构起法律秩序,树立法治反对解释的理念,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文义解释是最主要的解释方法,西方法律谚语说:“离开文本的解释是危险的”,当法律文字与精神一致时,就不需要解释;文字意义简明清楚就不需要多此一举的解释。对严格法治、形式法治的这些信念,常常背叛或忘记,使法律解释变成了转义解释,法典的意义在官吏的解释中变异。 二、法治之法的含义 自然法学向分析法学的妥协: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所以应与人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有悖于道义。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法律应当与一个社会的主流的伦理道德与正义观念相吻合,它是由“公平”“正义” 自由、平等、“正确”“好坏”等自然法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指法律制度自身必须具备的八个方面的内在品性,缺乏其中任何一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 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一般性普遍性,一般调整区别于初民社会的个别调整,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的命令,在普遍的规则支配之下,行为安排与利益考量才有安全性。Formal固定结构和形状。形式合理性以概念符号(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和逻辑抽象为特征,可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把这种合理性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现代法律都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之所以说形式是合乎理性的,在于它指引的行为及结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 之所以说科学主义、现代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三个特点: A. 一套抽象的形式化的概念符号体系:在形式化的制度运作或科学技术中,被理性思考的不是个别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抽象的符号(法律概念作为符号,其含义被明确界定) B. 逻辑一致的运算和推理规则:各种符号和公式的运算、形式理性思维的展开,要遵循逻辑规则和推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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