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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关系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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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关系中的适用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关系中的适用葛庆庆??????? 引言 ????当前社会存在着患者看病难、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等不和谐的情况,由于目前没有调节医患纠纷的专门法律,使得患者维权艰难,难以公平及时的解决纠纷,在某些地方更是出现了患者刀砍医生的极端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至医疗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下至民间组织、社会群众都纷纷发表看法,提出解决对策。但究其根本,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是要明确医患关系的性质及患者与医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医患关系的界定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颁布以来,在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消费者协会能否介入医疗纠纷的调查和调解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的扩大和医疗纠纷的增多,这种争议有愈演愈烈的倾向。近两三年来,各省都纷纷对原先出台的《消法》配套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修订,以满足十多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由于《消法》未明文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各省在修订过程中,在医疗服务合同是不是消费合同,医疗服务关系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医院与病人的关系是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等问题上,争议颇大。根据《消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解释: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为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消费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另一方为经营者的合同。那么,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呢? (一)有关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争议 ????从医学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特定医治关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界见解和观点不一,概括起来共有四种学说: ????1.“公益说” ????这种学说为我国国内的众多学者所持有,此观点主要是基于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的低廉使得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很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是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即主张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 ????2.“医疗合同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债之关系为目的相互为对立之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法律行为。患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接诊,表示同意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就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患者挂号行为属合同法中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如果医院没有提供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相应的医疗服务,当属违约行为。而且,医疗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的一种,法律没有对其名称和规则加以相应的明确规定。 ????3.“侵权行为说” ????该说主张者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职责职权建立在法律或有关规章的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医务人员的责任亦不得依约定而免除,所以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而且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范围包括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较违约责任范围更宽,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另外,如果受害人对医疗单位有债务如欠医疗费、住院费等,则提起侵权之诉较为有利,因为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人不得以其对受害人的侵权与其因侵权所生之债务相抵消。虽然,医患之间存在某种协议,但医患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产生的相应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法原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适用侵权行为法。?? ????4.“医疗消费说” ????即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是一种“接受服务”的行为,医院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因为:第一,患者就医看病属于“生活消费”,是一种“必需”的生存消费。消费者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而消耗商品或接受服务,当然包括医疗服务,因为生命与健康是人存在的基础。第二,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保护患者权益法律的情况下《消法》中规定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又符合适度保护弱者的现代法律精神,实际上也符合《消法》的立法原意。 上述见解中医患关系属经营消费关系(即“医疗消费说”)的观点正日渐升温。而在实践中,各地在认定医患关系的属性上其观点和作法也不相一致,福建、浙江、辽宁、甘肃、云南等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将医疗服务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认为医疗服务关系是经营消费关系,而上海市经多次易稿后,最终没有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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