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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定义与应当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在我国民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到底又是为何?学界有不同主张。国内外学者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谬论,也有某些学者认为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说;有主客观标准说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说等,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及通行学说认为,从法律发达的过程中和某些恒定的要素中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而这四要件的发生与外延都是以“事实”的存在作为依据,无论是“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还是过错”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都一概而论的按照“事实”的存在作为延伸依据。如公元前286年的《阿奎利亚法》之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于他确认过错为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此同时,过错的构成要件也同样以“事实”作为发生法律后果的根据,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或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归根到底还是追溯到以损害事实作为发生的起点,能否构成法律上所定义的违法行为则应以侵权的构成要件作为论证,反之,则无法确认或推敲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追认的侵权行为,更无法辩解以何种方式定论出该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直接的违法行为还是间接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同时,已经总结出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应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而侵权的构成要件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主要的应当具备上述的几个要件。
目 录
前 言
一、损害结果
(一)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二)损害结果的种类
二、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
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四、过 错 15
(一)过错的概念与特征
(二)过错的形式
(三)过错的认定标准
(四)过错的证明标准
结 语
前 言
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所应具备的要件。
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上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理论上也持有不同的认识,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说也都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法国民法是以肇事行为为依据,故“过错”实际上已经涵盖了“行为”和“违法性”,而“违法性”不再被单独列为一个构成要件。例如,一位行人正常地走在马路旁边上,忽然间他因扭到脚身体一闪走到路中间来,导致后面一辆卡车急刹车并因此而翻了车,甚至致其于死命,但在此时,该行为人并不因此而构成侵权,因为他只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并没有在主观上去行使该行为的违法性。
德国民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包括五个要件,即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而德国民法却将“过错”作为一个要件独立出来,并发展了法国民法中的“行为”要件,同时也强调了其应是一种不法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法系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实际上也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注意义务、义务的违反、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在“现行民法”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颇具有特色的是“七要件说”,即一个侵权行为要由“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益或法益”、“因果关系”及“损害”,七要件说。
而在我国的民事法里以及通过的司法实践却认定具体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的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有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民事责任法上侵权的构成要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权是关于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者我们通常把它称之为“侵权人”或应当负“赔偿义务人”,后者则把它称之为“被侵权人”或获“赔偿权利人”。
然而,我们在推敲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应区分主观、客观和直接与间接的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侵权构成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但它又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相承,相互不可替代性。所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一方面,侵权的构成要件决定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归责原则不同也取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例如,在民事法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主观过错要件。另一方面,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展开和具体的表述,它提供了更明确的归责尺度和更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最后,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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