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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民事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
论保护民事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
李正东 南京大学法学院
民事权利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民事权利是民法为了更好地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利害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系列有关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总和。它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稳定运行不断完善的有力保障。因此,保护民事权利原则的确立就显得非常必要。保护民事权利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民事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的体现。
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法对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某种民事行为并实现特定利益的认可和保障。民事权利的确立,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是民法传统的核心,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第一,民事权利的确立,有利于使市场经济成为一个开放的、生机勃勃的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以行政命令的手段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而主要通过税收、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发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人们的意志自由,需要人们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来创造社会财富。但是,自由既需要保障又需要限制。只有法律才能对人们的活动产生约束力,因此民事权利的确立,为自由的有效行使扫清了障碍。在民事权利设立或完善以前,人们的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是没有保障的,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认可它。出于对法律的恐惧,人们很可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权利的意志自由是毫无根据的。然而法律赋予人们一系列民事权利,并以有效的强制手段对此加以保护,就排除了抑制人们意志的心理障碍。因此,民事主体只要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认可的行为。这样,就最大限度地赋予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自主性,使人们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创造社会财富,并使经济生活中的交流变得广泛而频繁。在自由精神的引导下,经济交换逐步向四处扩散,对每一类社会关系,每一个社会层面,每一种生活方式进行无孔不入的渗透,以巨大的生命力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开放的社会经济关系网络,造成社会财富生产和分配的不断优化的体系。
确立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而且是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权利不受保护必然助长侵权。我们知道,人们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在履行的过程中,就有可能碰到困难。权利不能履行,其危害不仅仅在于权利的无效,还在于它将会带来混乱,使正常的社会秩序无法维持。由于权利的不确定,人们对权利的有效性发生怀疑,就会诱发那些不遵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行为发生,因为每一位权利人都力图实现权利以获得利益,也有可能通过侵犯别人的权利谋取利益。当他的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又会试图寻求保护,甚至采取报复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就会使得原本简单的问题变为复杂,迫使当事人不得不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财力,这势必造成浪费,破坏游戏规则,增加维护基本秩序的社会成本。由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并使对权利的实现得到落实,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市场经济中越轨行为的泛滥,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内在机制的稳定。
第二,民事权利的确立,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竞争。
市场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程度增值的基本手段是维护有效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经济生活方式,是流通领域市场化的表现。在无竞争条件下,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受到限制,大量经济以外的不确定因素任意泛滥,严重危害人们的合法权益。竞争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加社会财富的竞争应当是一种有效竞争。所谓有效竞争,是指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运用合法手段,获取双方都在积极争取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有效竞争的核心是平等。进而言之,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竞争只能导致更大的不平等。比如,某些垄断组织通过价格战,通过控制上游资源或垄断市场等不正当方法打击竞争者,都不能称之为有效竞争。只有在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有效竞争才会出现。民法作为作用于市场的外部强制力,对维护平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规定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市场经济有效竞争的前提。由于地位的平等带来了权利的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那些不确定因素而受制于另一方。所有权、私权以及一些绝对权的设立,是对竞争者拥有的资源和利益的界定,是对竞争成果的保护。债权和请求权、抗辩权的确立,是对竞争方式和内容的保护。由此可见,民事权利为地位和权利的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民事权利原则为平等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对社会公平的需求。
确立保护民事权利原则,对社会有效竞争的保护,最终意义在于降低社会经济活动的消耗效益比,节约社会财富。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代价的。社会财富的增加实际上就是人们用于行为的耗费与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差额。因此,追求最小的消耗效益比就成为人们的普遍目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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