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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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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论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自颁布以来,其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维权难度日益增加。《消法》需要在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增加消费者的权利和完善鉴定机构等途径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消法》是在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前提下产生的。它的颁布虽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其在贯彻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方面仍存在着不足。面对众多的消费者问题,一些亟待完善之处也日益突出。强化《消法》的保障作用,使消费者权益得到维护,进一步探寻《消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的原因   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普通消费者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加之《消法》的滞后性,使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维权难度与维权成本日益增大,客观上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   1、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凸显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极大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消费者获得产品的信息日以减少,其弱势地位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信息上的弱势。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 [1]。尤其是在经营者大力宣传产品优点而不谈产品缺陷的时候,就会加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也更易于被误导或侵害。第二、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形态不同。在商品交换中,生产者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承担经济风险外,还承担人身风险。 [2]生产者将其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后,所担心的是产品销售与销量问题,关心的是产品成本回收与利润取得。消费者则不同,他们承担的不仅有产品不具备相应功能而损失的购买该产品的金钱,还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自己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带来的威胁。第三、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的满足方式不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在交易中既获得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之后的一定场所,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得到满足。 [2]因为生产者在卖出产品之后便可收回成本获得利润,便达到了生产目的。消费者并不能迅速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他需要在购买商品后对其进行使用才能实现其利益。这一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过程,消费者利益的满足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   2、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   (1)《消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未能同步,尤其在企业利用新的信息技术进行产品的营销活动,出现了各种特殊的营销方式,效法未能及时予以规制。如电视购物、网上购物、预付消费等营销方式。众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虚构产品性能,宽大宣传,极尽能事吸引消费者购买。实质上这些商品良莠不齐,功能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是《消法》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导致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消法》也缺少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致使在信息化的今天消费者的信息被不法者为所欲为利用,消费者的生活与隐私受到严重影响。据报道,垃圾短信发送者不仅有全国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而且还进一步掌握了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私人信息,分类划分定向发送,得意地称之为“指哪打哪”,其猖獗程度远远出乎人们的意料,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3]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信息时代更需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力的保护。“正如刘德良所言,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4]   (2)《消法》的立法理念与同为保护弱者权利的《劳动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落后性。立法者当是虽也出于对弱者进行倾斜保护的目的,但是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贯彻的并不彻底。后在制定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处于分散、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是难以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相抗衡,也认识到需要由国家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的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给予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充分重视,尤其是与《劳动法》相比,《消法》没有彻底采纳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见表一: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各章节 条数 各章所占比例 第一章 总则 共6 条(共349字) 10.9%(6.7%)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 共9 条(共709字) 16.4%(13.1%)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共10条(共957字) 18.2%(17.6%)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 共5 条(共392字) 9.1%(7.2%)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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