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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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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是《巴黎公约》以来的习惯做法,但从《巴黎公约》到Trips都是将驰名商标局限在现实空间加以保护。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实践的发展提出了新问题: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能否扩展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   案情介绍:   原告(美国)杜邦公司诉称:我公司创建于1802年,从1863年起就与中国有贸易往来,是世界500家最大企业之一。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形“DU PONT”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理应获得特殊保护,包括对dupont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被告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我公司的dupont商标注册为域名,造成我公司不能注册域名“”,并导致了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了杜邦公司的商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以停止对原告“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700元。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网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为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的dupon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原告的“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名商标;第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连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我过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我国商标法所列举的具体侵权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未将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被告的域名“”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原告对我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邦公司于1802年成立, 产品销售至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较高的营业额。(瑞士)内穆尔杜邦国际公司(简称瑞士杜邦公司)于1976年11月,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注册了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后经中国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杜邦公司。此后,杜邦公司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了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从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花费大额广告费,采用多种方式对椭圆字体“DU PONT” 商标作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实现了较大的销售额。被告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经营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硬、软件的技术开发等。国网公司于1998年11月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但一直没有实际使用。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曾致函国网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域名,撤销对该域名的注册。在一审庭审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在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另查,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共计2 700元人民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民事权利,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本案属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杜邦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本案的处理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及《巴黎公约》的规定。   杜邦公司是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该商标已在包括我国在内的94个国家、地区及组织注册通过杜邦公司多年来对该商标大范围的持续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良好质量,使杜邦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规模的拥护群。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在我国市场上也享有较高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杜邦公司关于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属驰名商标,本院予以支持。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所涉及的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杜邦公司已将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注册,在全球拥有众多的用户。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杜邦公司在中国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其商品在中国拥有大量的消费者。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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