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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一、平等权的内涵和表现形态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它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平等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四是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是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妇女就业率很高的国家,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主要表现:(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就业领域内男女机会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但是很多现象已经表明,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我国普遍存在。如,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女性的被拒绝率远远高于男性;从离职过程来看,妇女也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解雇的首要对象。(2)在同一类工作中,女性获得较高层次职位的机会不平等。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因素。企业有用工完全自主权,在部分企业的用人、提拔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主观因素会起主导作用,在提拔和任用中,性别歧视的现象也相应出现。二是客观因素。一般女性担任家庭职责多于男性,因此,客观上造成女性在同一岗位的业务能力或工作技术较男性提高慢,再加上女性自身或单位负责人不愿女性承担较繁重、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工作。种种实际问题限制了女性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业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3)不平等的退休年龄。在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是平等的,但法律规定,从事企业体力劳动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退休金的积累依据其工作年限而定,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规定本身就会造成退休金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现象。
(三)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公民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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