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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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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

论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 蒋书兵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对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刑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导致的排列顺序问题、法定犯纳入刑法典造成的刑法不稳定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逐步实现刑法价值取向由注重国家法益向注重个人法益的转变,在刑法分则中按照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顺序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以彰显对私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和“把法定犯的刑法规范从刑法分则中剥离出来,写入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为附属刑法,努力保持刑法典的稳定”的观点。 关键词:刑法 分则 架构 刑法分则[1]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2],且具体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纷繁复杂,故而需要以一定标准对具体犯罪进行分门别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及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合理排列。通过对犯罪进行分类并按序排列,使刑法分则纲举目张,形成科学而清晰的基本架构,即刑法分则体系。分析研究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对于司法机关透彻理解刑法分则、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 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可以看出主要是依据以下原则对刑法分则进行分类排列的: 1、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由于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不同,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就能够把握种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使司法机关做到区别对待,正确定罪量刑。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划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10类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具体犯罪,侵犯的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类罪的排列反映了刑法的矛头所向与打击重点,反映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认识与态度,我国刑法基本上以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因而将其排在各章之首。 3、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将叛国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之中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又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如在故意杀人罪之后规定过失致死罪,在重婚罪之后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就是照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分类。复杂客体的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犯罪的主要的或较为重要的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类罪。如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将诬告陷害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1] 根据这些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共434个罪名,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46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个罪名[1] 我国刑法分则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对于上述分类排列,固然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还存在两个问题值得商榷,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关于刑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导致的排列顺序问题 不同的历史时期,犯罪的名称、分类、排列顺序各不相同。时代在变,观念在变,犯罪的排列顺序也在变。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2],体现了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理解问题。由于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在我国尚未建立,长期的专制社会致使我国传统上都是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因而我国刑法重点保护的是国家法益,其典型表现是视经济活动为国家行政活动,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顺序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罪等类罪之前。这种思维惯性在刑法分则的基本架构中暴露无遗: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因其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利益,所以成为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因其使不特定的数人或某一领域、部门受到损害,涉及面较广且危害较大,所以成为重于侵犯个人利益但轻于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因其只涉及私人或特定少数人的利益,所以成为危害最轻的一类犯罪。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如奥地利、瑞士等),不论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采取的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般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同;在第二次大战以后,一般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刑法价值取向转换为重点保护私人法益。[3] 我国当前正在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有赖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互动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利益在我国逐步得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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