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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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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姓名:刘 斌 班级:民商06级2班 学号:0601020267 论我国消费者法的完善 ——关于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界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学界对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一直存在争论。本文从消费关系的角度出发,对消费关系其他构成要素进行理性分析,从而界定消费者是依法享有消费者权利,为自己的营业、事业、或者专门职业以外的目的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 [关键词]消费关系 消费者 经营者 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利 我国的《消费者概念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从 1994年1月1日施行到今天已经有14余年了。它的颁布施行无疑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了消费者概念的权益,惩治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秩序。但《消法》毕竟已经颁布了14余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条款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消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不利于对消费者概念权益的保护。众多维权受挫的消费者概念质疑“《消法》还能保护什么”,强烈要求完善《消法》。要进一步完善《消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消费者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消法》是以消费者概念为中心制定的,是保障消费者概念合法权益的法律,所以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消费者概念,弄清其所要保护的对象。 我国的《消法》对消费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显然,这一规定十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界定消费者概念的具体标准,从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消费者概念是否包括单位;商品房、汽车等商品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品;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受《消法》规范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起诉,得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王海现象”。王海打假所提起的诉讼可以说性质都是一样的,即知假买假,然后希望通过诉讼适用《消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从法律上来讲,同样性质的案件,无论王海在何地何法院起诉,法律的判罚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的情况却是王海时而胜诉,时而败诉。关键原因就在于不同的法院对王海的消费者概念身份认定不一致,而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这种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可见,《消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消费者的判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序与迷茫。前文提到的几种情形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直接后果便是一些不法之徒趁虚而入,大钻法律的空子,而另一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消法》对消费者概念规定不明确,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严重弊端。对此,学界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学者对消费者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从《消法》第2条出发,对消费者概念作扩张性解释,即只要不是生产消费,就是生活消费。同时消费者不仅指个体社会成员,还应包括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1]。这种说法极大的扩大了《消法》的适用范围,对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一定的益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界定生产消费。尤其是将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皆纳入消费者的范畴,那么区分这些主体的哪些消费是生活消费,哪些是生产消费将成为实践中的新难点。2、消费者是通过市场从经营者那里,合法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2]。这种说的优点是将消费者概念解析为几个构成要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主要问题是将个体社会成员的商业行为也纳入了《消法》保护范围,显然是有违《消法》的立法宗旨的。试想,个体社会成员通过市场从经营者那里,各法取得商品,然后用于出售,从中牟利。如果将这样的消费主体归为《消法》上的消费者予以保护,肯定是不合乎《消法》立法宗旨的。3、看一个主体是不是消费者,要究其根本,更重要的是看该主体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是否有必要进行倾斜式保护[3]。这种说法以《消法》的立法宗旨来对消费者加以界定,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因其界定太过于原则化而在实践不可操作,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4、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又用于交易的除外[4]。这种说法排除了第3种说法的弊端,但也存在不明确之处,即“交易”是该个体社会成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主观状态还是之后的客观行为。 从前文可以看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学界开始对如何界定消费者作出了一些尝试和努力,但依然没有得出一个一致的、完善的结论。本文将消费者置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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