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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内容提要」本文在努力探索我国犯罪客体本质的基础上,力图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笔者从分析“利益”、“权利”、“社会关系”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入手,研究了犯罪客体“社会关系”
说、“权益”说的缺陷,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本质应归结为“社会利益”。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关 键 词」犯罪/客体/利益/权利/社会关系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1)02-0063-08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评判。”①犯罪客体与犯罪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只不过犯罪本质是一种双向关系,而犯罪客体是一种单向关系。因此,两者可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②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方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行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理论在刑法学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在我国,现存的观点主要有:(1)“社会关系”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③或“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④(2)“社会利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⑤或“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⑥(3)“权益”说,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⑦在以上这些观点中,“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至今在法学界仍占据主要地位,源于苏联刑法理论;其他观点是近几年来学者们作出的新探索,这对于深入揭示犯罪客体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赞同“社会利益”本质论,认为应把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定义为“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下文,笔者对此作肯定论证。
一、立犯罪客体“社会利益本质论”
(一)利益的概念
“利益是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⑧,“可以简单地说,利益表现为人类自我满足”⑨。何谓需要?“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⑩,也就是说,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它不同于动物的需要,他引起了根本区别于动物的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生产。“需要和利益密切联系,需要是利益的基础。正是人们一定的需要才形成人们的利益,没有需要,就不可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利益不等于需要。需要是客观的必要性,是利益的始因和基础,而利益还包括满足需要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人们对措施和手段的认识不对头,也不能满足需要,实现利益。”[11]何谓满足?“满足,在心理咨询中,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进一步,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满足是和需要同时产生,使人类有意识的行为。”[12]因此,人们的需要和满足是永不间断的发生发展的,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呈现出无限性,从而也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活动中。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按利益主体可把利益划分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若把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可包容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各种利益,这时社会利益与利益的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本文便是将此二概念同一使用,除有特别限定的以外。
(二)利益是人类社会一切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
需要,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引起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人类普遍的逐利心理具有客观性质。“首先,逐利心理是人类生存这一需要和满足的矛盾统一的意识反映。但我们凭借考古资料和现代人的逻辑理论推论分析早期人类的生存心理时,得出来的结论近乎荒谬:人类的这种心理现象很难同野生动物的生理本能区别开来……其次,逐利心理是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的能动反映。当作自我一般,可以说每个人都有着发展和完善自我的要求。人们是在长期地维持本能需要的努力之中。与其说民族部落之间的弱肉强食是为了其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倒不如说更是为了使胜者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生活得更好些。民族内的人与人之间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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