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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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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 要]新著作权法为网络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本文从网络作品及其法律认定、网络信息传播权、合理使用的变化、技术措施及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等方面阐述了其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 网络信息传播; 合理使用; 技术措施   随着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 各类作品(文字、图片、音乐、影视等) 通过网络传播的范围空前扩大, 修改传统的著作权法, 使之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2001 年10 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将作品网络传播纳入其修改的主要范围, 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 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网络作品及其法律认定   1. 1  网络作品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 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 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质的, 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 纸质变成了软盘、硬盘、磁带、CD - ROM等多种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 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 有的作者则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网络作品是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 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 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新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 应当理解为其涵盖了数字化作品形式, 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上网作品, 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   1. 2  数字化作品的法律认定数字化是把所有的信息, 包括数字、声音、图像都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代码来表示, 并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并在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不同, 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 因此数字化作品没有对原有作品赋予新的创造性, 其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 其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原作者。但基本上没有变动) .这种排架号的特点可表述为: (1) 固定排架; (2) 分16 开和32 开两种开本, 分别占用顺序号中的某一段号码;(3) 书刊混排; (4) 不同文字出版物混排; (5) 复本同号; (6) 多册出版物以册为单位编号(如上、下册的书编2 个号, 期刊一年6 期编6 个号) ; (7) 流水式编号, 多册书和同种同年期刊不集中; (8) 凭目录(数据库) 找书。这种排架号的优点是:(1) 排架号后加页码可作为题录的“出处”项。如“PQG25”, 即排架号为PQG的那期杂志第25 页开始的那篇文章。号码很简单、简洁, 但有唯一性。凭着这个号码可直接到书架上把那期杂志找出来, 翻到第25 页就是那篇文章;(2) 这种号码也可用于摘录中记载被摘录文字的出处, 或与关键词配合使用作为简易的笔记, 表示某一内容在具体书刊的什么地方;(3) 因为排架号是简短的顺序号, 排架方便, 整架也容易;(4) 可作为一种控制手段, 例如要对藏书挨本地做索引或查找某一内容, 工作暂停时记下最后一个排架号, 下次接着做, 既不会遗漏, 也不会重复;(5) 分书型排架, 架上书刊整齐, 对保护藏书(防损坏、防尘等) 非常有利;(6) 我的书架是根据按书型排架设计的, 相当节约空间。这种排架法的缺点是离了目录索引就不行, 并且做索引也要花很多时间。但藏书中大部分是期刊, 实际上期刊的利用是离不开文章索引的, 即使把每种期刊都集中在一起, 仍然无法方便地找到资料。正是这样, 我只把属于我研究范围的情报语言学文献全面地编成了文献目录索引,即后来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图书《情报语言学文献库》。该文献库中的文献编号, 就是上面所说的排架号加文章起始页码。上述做法在目前查找文献的条件已大大改善的情况下, 实际应用的价值已降低, 发表出来仅供参考。   1. 3  网上作品在著作权保护客体分类中实现了定位网上作品与传统作品的数字化的主要区别在于, 网上作品直接以数字形式在网上发行。网上作品显然具有“独创性”。它在网络上不停地流动, 可被不断地阅读、下载或打印等, 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容易, 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单一的网上作品按其所具有的文字、音乐或美术等属性分别归属于原作者。多媒体作品被归于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多媒体作品是指在计算机程序驱动下结合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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