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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
论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
作者: 吴玥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期:2008-11-18 09:37:15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国家起到了稳定防止犯罪的作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正当防卫起到了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并指导我们积极与犯罪做斗争。但是,在防止行为的过程中,要根据对自己所受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做出合理的正当防卫。侵害行为发生时,情况总是十分紧急,尤其是当一些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使人们处于特别的危急、恐慌之中,此时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过分地要求人们把握好防卫的限度、时间等条件是难以做到的,但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又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所以,刑法对此也做了一些规定,而且长期以来,在界定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主要焦点。
本文主要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两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了一些阐述,探讨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正当防卫的标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有关问题作一些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正当防卫的基本概述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第17条虽然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规定得相当原则、笼统,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必要限度上掌握过严,把一些正当防卫行为当作防卫过当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鼓励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护被侵害的利益,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了重大修改。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两个概念比较,新刑法的规定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上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的对象上增列了“财产”,在防卫对象上,明确规定为是“不法侵害人”。这样,新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特别是几种情形的“特殊防卫”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典中的规定更趋全面,也更加完善。
二、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根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侵害行为发生时,情况总是十分紧急,尤其是当一些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使人们处于特别的危急、恐慌之中,此时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过分地要求人们把握好防卫的限度、时间等条件,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的正当防卫,意在鼓励公民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这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一种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人作斗争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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