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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的制定
论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的制定——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四十九期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10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做客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第49期独墅湖畔法学论坛,以“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为题进行了精彩演讲。苏州市部分法院的法官、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2010级、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和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讲师林承铎博士担任主持人兼评议嘉宾。 王利明教授围绕“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从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和如何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两方面展开本次讲座。 首先,王利明教授以“法律体系形成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开始这部分内容。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的制定有其必要意义,并提出了三点依据。其一,民法典的制定与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矛盾,民法典的制定,即民法的法典化,是民法作为部门法内部的系统化,与法律体系整体的发展并行不悖;其二,制定民法典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充实完善、与时俱进;其三,民法典的制定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适用,有助于司法机关系统地从民法角度处理案件。 其次,关于如何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王利明教授主张采用法律关系要素为线索构建我国的民法典。王利明教授认为,按照该线索,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该包括民法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民法典的分论部分应该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总论、合同、婚姻与继承、侵权责任。对于民法典的制度方面,王利明教授具体谈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民法总则部分的制定,王利明教授建议,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在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并列举了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诸如信托权、环境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权利加以阐述。第二,加快制定人格权法。对于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篇的争议,王利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只有人格权法能够对人格权的内容、权利行使、冲突解决规则加以规定,因而民法典中应当有人格权法的专门部分。第三,加快制定债法总则。讲座过程中王利明教授结合案例生动讲解了民法典制定的相关理论,促进了大家的理解和学习。 互动环节,在场听众积极发言,苏州市的法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心得。对于2011级一名同学提出的“民法典各部分内容排序之争”的问题,王利明教授予以耐心解答,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林承铎老师总结了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对于我们的启发和帮助,并对王利明教授在百忙之中做客独墅湖法学论坛和大家分享民法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理论表示衷心的感谢。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法律研习社/宣传部 文/夏佼)
主讲人:王利明
??? 时间:2011.10.09?
??? 地点:人大修远楼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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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同学们早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请到了王老师,他工作非常繁忙,百忙之中也给同学们做报告,2011级的新生入学以后,面对的是繁重的课业,这个课业当中我们人民大学有很多优秀的学科,就是民商法,我们王利明老师在民法学会更是我们民法研究学会的会长,在王老师的带领之下,中国民法学会拉开了他的序幕,今天非常高兴我们还有法院系的法官们,还有领导们到现场来,非常感谢,现在我们用一个热烈的掌声来欢迎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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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明:老师们、同学们、各位法官大家早上好,我今天想报告的题目是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的民法典的制定。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 一,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
??? 首先谈一下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大家知道在今年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谈到了社会法律形成的基本经验,他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人提出宣布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究竟在哪里?必要性究竟是什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虽然我们没有颁布民法典,但是我们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这些起着支架性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想宣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意义,实际上就是宣布了我们已经结束了或者说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进入有法可依的时期,我们进入到这样一个时期,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重心也要相应的有所调整和变化,就是说我们不能够再像过去那样,把建设重点主要放在立法层面上,而应该转向法律的适用,转向司法,也就是说我们今后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不严格执法、不依法行政等等这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把这些责任都推到立法,说法律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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