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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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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

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及其法律关系研究 内容摘要: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 滩涂 法律关系 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日益彰显其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怎样?这个问题对于我省尤为重要,因为我省东挽黄海,西拥渤海,又是我国北部滩涂的主要集中地,资源极为丰富,开发海域和滩涂是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海域和滩涂的权属明确,并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海域和滩涂的自然属性研究 (一)海域 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在地理上,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特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自然属性有: 第一,具有资源性。海域是资源的宝库,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舟楫之便、鱼盐之利,到海水养殖、旅游开发、矿藏开发、能源利用,海域资源不断为人们开发利用。 第二,具有立体性。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但海域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 (二)滩涂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本文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滩涂,即海滩。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2)潮间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3)潮下带滩涂,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其自然属性有: 第一,具有动态性。由于岸的类型多样,水流的作用以及含沙量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岸受水的冲刷,滩涂向陆地方向后退;有的岸堆积作用强,滩涂则向有水方向伸展;有的岸比较稳定,滩涂的范围也较稳定。 第二,具有资源性。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地貌特征,我省海岸线漫长,达2290公里,相应的沿岸滩涂面积极为广阔。滩涂作为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在土地资源日渐匮乏的今天,充分利用滩涂资源的意义,自不待言。 二、海域和滩涂的法律属性研究 (一)海域 我国法定的海域定义,是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由于领海基线是指低潮线,所以这里的海岸线应该是指平均大潮的高潮线。这就表明,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以及低潮线以外至领海的空间范围都是海域范围。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些海域都是归国家唯一所有。在海域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取得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滩涂 依据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分类,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土地管理部门一直是将滩涂作为土地来管理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滩涂存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滩涂使用权。 (三)海域和滩涂在法律上的冲突及解决 《海域使用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均未将滩涂区分为潮上带滩涂、潮间带滩涂和潮下带滩涂,却都纳入其调整范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滩涂界定为平均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沿海滩涂界定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现行法律将滩涂界定为土地后,并没有明确划分土地与海域的界线,现有的一些地规和规章所界定的滩涂范围,经常超过低潮线而延伸到浅海中。 在滩涂与海域之间必须有一条法律上的界线,笔者认为应当是海岸线。海岸线是指海水面与陆地接触的分界线,随潮水的涨落而变动位置。一般指海边在多年的大潮高潮所达到的线。依据海岸线,海岸线向陆一侧的部分属于土地,则潮上带滩涂属于土地;而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部分属于海域,则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属于海域。其主要理由有: 1、海岸线因其明确的地理概念,能够和国内法和国际法有关领海基线、内水、领海制度相协调配合,成为海洋和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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