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幼儿园谜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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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幼儿园谜案.ppt

案例分析: 幼儿园谜案 2006年11月 相关法律条文 监护:监护指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 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案件焦点:东东的死因 第一种观点:东东死于肺炎 支持方:当地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闵建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陈亿九 第二种观点:东东死于脑外伤 支持方:同济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张益鹄、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石秋念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 * * * * * * * * * * 案例回顾: 2004年2月20日早晨,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孩东东由外婆和外公送去幼儿园.早晨9∶00,东东进了幼儿园,表现一切正常。中午12∶51,东东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一个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说,东东在幼儿园里摔了一跤,现在正在医院里。在医院里,参与抢救的医生告诉东东的父母,东东送到医院时无呼吸、无心跳、瞳孔放大,已经没有活着的生命征相 .但小东东到底是因何就如此匆匆离开人世的呢,这到现在仍然是一个谜.于是围绕着这个谜引起了一场令人难以下定论的官司. 原告—方家: 将余姚工业幼儿园及该园老师陆婷、徐菊英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经济赔偿。 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 认为小东东是死于急性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学校 及老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两种观点判决的性质: 1.肺炎:这就意味着东东的死是本身患病所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第十条第三款: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校不负责任; 故学校并无过错,幼儿园及老师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脑损伤:这就意味着东东的死亡与幼儿园的管理过失有关,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监护职责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证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故幼儿园没能保护好小东东的身体健康而应需负有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将上述5份鉴定报告皆作为证据采信,但同时又认为每份报告都没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所以对其结论不以认定.法庭回避了方一栋的真实死因,而是“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和社会观念”作出一审判决,对最终认定的原告损失作了“三七开”,判定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27万余元。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对这一归责原则加以确认。 该原则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 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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