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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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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论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摘要:传统意义上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收到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加之社会的巨大变革,人们的性观念的解放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的发展,女性对男性或者男性对男性的性权利的侵害事件不断增加,通过资料收集,广泛的社会调查,走访,我们认识到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不足和自身的滞后,并提出些可行性的立法探究。最后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早日把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提到议事日程的目的。 关键词: 性权利 男女平等 案例分析 问卷调查 原因分析 立法性的设想 所谓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诸权利中,人身权乃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公民的人生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刑法立法惩治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赋予了我国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而性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地也是宪法赋予的。这里的“每个人”是广义的,是指每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从法理的角度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案例分析 前不久在北京发生的42岁保安张华,深夜将宿舍18岁男同事李军“强奸”了,“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制晚报》以《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为题报方式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保安有期徒刑一年。这条消息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原因不在于猎奇,而在于判罚的罪名和逻辑。 2004年哈尔滨女教师强奸18岁男学生案 云南14岁孩子的岩应(名字)遭遇性侵犯致死事件 北京的项明轩遭遇女性性骚扰案件。 5.2007年12月5日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被自称“北京某艺术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强暴案。 6. 2009年3月8日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强奸”打工仔案。 7. 2009 年8月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强奸”12岁男孩案。 广泛的社会调查 我们以调查社会大众对于男性被性侵权问题的关注程度,以及对于该问题的看法的目的展开一份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总人数超过500个,并有小学、初中、高中、专科、本科、本科以上的学历分布。受调查者的年龄大多在25至40岁之间,以20-30岁为中心呈正态分布。主要是通过问卷询问受调查者关于男性性侵权问题的看法。我们一共向受调查者提出了9个问题(问卷调查表附页) 我小组就统计了收集到的数据之后,经过了一定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 1.从受调查者认为对于男性的性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频率看,50%的受调查者认为该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频率不大。但是还是分别有8%与6%的受调查者认为该类事件发生的频率“非常大”或者“很大”,鉴于此,我小组猜测,对于男性的性侵权问题很可能是发生在人们平常不太关注到的地方,而且该问题有一定的严重性。而且,在受调查者中,选择这两个答案的受调查者年龄几乎都在20-3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是刚踏入社会不久的新人。 2.对于被问道“如果你是该类案件中的受害者,你会怎么办”时,90%的受调查者都选择了“去报警并且到法院起诉”,但对于能否有如此强烈的维权意识有些怀疑。对于,问及受调查者是否在生活中听到过类似类型的案件时受调查者们普遍反映了对于男性性侵权的集中常见类型为:“女教师对男学生的性侵”、“女上司对男下属的性侵”、“来自于男同性恋的性侵”、“恋童癖者对于男童的性侵”,这四个选项几乎每个选项的都有25%左右的受调查者选择。相比之下“女兵对于男战俘的性侵”以及“男性被卖淫组织胁迫卖淫”这两类人们较少听说。 3.对于男性的性侵权问题94%的受调查者都认为对男性实施“强奸”“强暴”“猥亵”等类似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罚。 4.几乎所有的受调查者(96%)都认为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受侵犯的男性,但是其中有5%的人认为对于男性的保护应较女性低,介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性仍旧是社会上的强势主体。 5.在被问及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的原因时,47%的受调查者有选择“鉴于被侵害的客体多为女性,男性数目少而被忽略”一项,说明大多数人认为该原因是为最主要原因,37%的受调查者有选择“从生理的角度,女性被性侵的伤害程度大于男性”说明我们国家对于男性在遭遇性侵权的取证及保护力度上的研究是很缺乏的,男性遭遇性权利侵害后的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程度不亚于女性,台湾有一套非常系统的政策是专门针对男性遭遇性权利侵害后的保护。包括器官接触,侵害后的取证,以及医院的诊断以及保护,都有详细的资料。还有31%的受调查者选择了“传统的观念上,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男性不是”这一选项,可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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