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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信“消费陷阱”中的法律问题

论短信“消费陷阱”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时下,享有手机再也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它的便捷、及多功能等特点使其它已经成为了普通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手机费也因此成为了消费者开支的一部分。由于消费者众多,市场庞大,一些不法分子因此盯上了手机用户的钱袋。它们往往会制造一些手机话费上的“消费陷阱”,攫取消费者的利益,例如短信运营商单独或者伙同一些小的资讯公司有意地向用户发送一些收费短信,或者把用户当为广告的对象,使广大用户饱受广告短信的困扰。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讲,这些行为无疑是对广大手机短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本文首先对“消费陷阱”的几种最常见的形式进行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从法律的层面对这几种不法行为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法律在打击此类不法行为上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在维护手机短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手机短信;消费陷阱;惩罚性赔偿;权利一、手机短信概述 手机短信有两种,一种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另一种是彩信,它最大的特色就是支持多媒体功能,能够传递功能全面的内容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这两种短信方式的使用构成了广大用户最频繁的联系方式。之所以能够被用户所青睐,是因为与打电话的联系方式相比,短信有着自己的优点。(1)发送通道畅通:目前短信群发也可以使用网关和卡来进行,但是发送的到达率均不如短信群发平台。究其原因是因为,短信发送平台具有一条以上的发送通道,发送到达率高。(2)操作简便:运用于网络后台的短信群发平台,可以根据发送方的需求自主撰写相关的文字内容,操作简便,修改方便。同时,统一的发送也确保了告知信息的精确度。(3)精确锁定消费者。它是商家一对一营销诉求的最佳方式,精确锁定消费者,发布时间灵活,不用提前排期,可定额定向定条发送给目标客户,能产生较高的广告效益。(4)资费便宜。发送短信按条计费,而目前的资费标准为每条一角钱,而且全国无漫游费。如果客户使用的是短信包月套餐,那么资费将远远低于一角每条的标准。正是由于以上的优势特征,所以在2009年的时候,仅2009年,中国移动短信发送量达到6812.25亿条,日均18.66亿条。①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表现形式 关于手机短信的“消费陷阱”比比皆是,总体上来讲,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短信运营商擅自违反法律或者服务合同单方面通过非法途径利用短信来谋利;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小的资讯公司伙同短信运营商设套以诈取手机消费者的手机费用。下面笔者分别对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短信运营商制造的“消费陷阱” 1.恶意扣除费用 恶意扣除费用就是指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消费者的话费。这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一种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侵犯手段。有些消费者在拿到账单的时候,发现账单的消费额与自己的消费感觉差距太大。对于有些消费项目消费者根本没有消费那么多,却收取了大量的费用。比如说,最近在媒体上屡屡能够看到有关天价账单的报道。恶意扣费是运营商一种攫取利益的常用手段,在一些时候,针对不同的人群,恶意扣费的程度是不同的。②在大多数情况下,手机短信消费者的扣费情况不是那么的明显,使使用者难以发觉。由于我国手机用户的群体庞大,虽然每个消费者的损失不大,但是综合起来,这也就是一个巨大的金额了。 2.利用重复发送信息,发送信息延迟等一系列的手段造成高额的短信费用。这也是另一种陷阱。有的时候发送方与接收方的手机信号都很正常,而且也并不是在通信的繁忙时段,发送出去的短信却迟迟不能收到。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种方式比较隐蔽,所以消费者往往难以意识到这是运营商有意为之。由此导致消费者再次发送短信,增加消费开销。 3.非正常的拆分短信 一般而言,一条短信能够容纳200个字符左右,而运营商在发送的时候却将其人为地限制为每条不超过70个字符。③在短信发送的时候,运营商会将一条完整的短信分为两条或者多条短信进行发送,并累计计算费用。明明能够一次发送完毕的短信为何非要拆分为多条短信?背后的动机显而易见,那就是通过字符限制谋取更多的利益。消费者往往对于运营商的技术不甚了解,故往往以为这是正常的拆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之后也不知道。 (二)短信运营商与第三方合作制造的“消费陷阱” 1.把每个自然人当成潜在的廉价商业广告平台 运营商会通过自身的短信发送平台向其广大的用户发送大量的商业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不仅包含了为自己做广告,还包含了为第三方发送的广告。诱使消费者去开通一些毫无必要的通信功能,或者去一定的商家购物。这不仅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的通信生活,也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面临暴露之虞。这些商家是如何知道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的?恐怕运营商难逃嫌疑。笔者就经常收到一些以运营商的名义发送的“推荐”的各种消费活动。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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