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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于瀚博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摘 要: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的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体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保护和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在探讨了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 网络侵权; 保护措施
引言
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因网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著作权。相对于世界各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网络方面的立法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网络中的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与传统的侵权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如何调整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著作权法》上却还是空白。仔细研究这些新的侵权方式并修改立法来规定和调整应成为当前著作权研究中的重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1]
而网络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而具体来讲,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地域性
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是它区别于传统的著作权的一大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哪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有时也很难确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的虚拟性,无法在地域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网络著作权就得不到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
2.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网民们很少在互联网上表达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才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3.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3]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情况分析
互联网是高度自由的区域,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相互碰撞,彼此融合。[4]可以说在现在社会不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相对比较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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