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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网络产生了依赖,同时,网络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所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制度的完善是迫在眉睫。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著作权的概述,此部分阐述了网络作品与网络著作权的定义及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区别,第二部分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此部分主要讲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作品著作权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为针对中国现存的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各种解决方案,如建立综合性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 法律保护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日益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展到互联网领域内。现在互联网的存在目的是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共享,而著作权法则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意味着某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所以两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冲突。因此,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上海市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46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4件,占17.91%;2007年受理著作权案件589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233件,占39.56%;2008年上半年受理著作权案件25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172件,占67.19%。”①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适用方式,以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一、 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一)网络作品与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技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本质特点。随着网络的发展, 因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方便使用等特点,而形成了“网络作品”这一约定俗称的概念。所谓的网络作品,是指网络中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其内容涵盖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所有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各种信息形式。即包括了在网络中予以重现的传统形式的作品,也包括了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
“网络作品是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和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相比有很大的区别:第一,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无不伴随数字编码的储存技术、加工技术和传播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第二,由于数字化和程序化,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极易转换和调整,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第三,由于数字化技术能够同时或交替地表现出多种媒体信息,网络作品可以产生极为逼真和直观的形象和声音,有其他作品均无法比拟的表现力,具有最佳的表现性。第四,由于数字信号的高速传递,信息高速公路的实现,国际互联网络的开通,网络作品还具有传播的高效性、使用的方便性和最大的普及性等特征。而这些都是传统作品所不具备的。计算机是十分复杂和有力的工具,它大大扩展了人类计算、选择、改编、展现、设计的能力和从事创作作品所需的其他工作,而网络的加盟,以其超容量信息的优势,又使作者的创作活动更为简便。”②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相对于传统作品而言,指传统作品被上传到网上以后所享有的权利,即信息网路传播权。第二,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区别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就是指作者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人员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大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除具有传统著作权的属性外,还具有一些独特性。
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大量流通,互联网的著作权利益的调整必须依据一定的司法原则进行。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作出了大量判例。
2.在专有性方面:网络作品上传网络之后,著作权人无法对作品的复制数目与范围作准确的计算。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比传统作品相对弱,但并不完全失去专有性。
3.在地域性方面:传统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国获得著作权的权利,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但是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之间严重的冲突。③
4.在无形性方面: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他的标的不是有形物,而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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