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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行使的影响
论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行使的影响
李晓霖????
上传时间:2009-2-26
浏览次数: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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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出资/股权行使/根据/内容/恢复
内容提要: 新《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变实缴制为认缴制,这样,承认瑕疵出资人享有股权势在必行。但是,其与出资完整的股权应有所区别。因此,对股东出资瑕疵影响股权行使的根据、内容以及恢复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一、股权行使应否受限:“根据”是什么 ??????承认瑕疵出资人享有股权,并不表明不会产生其他影响。依民商法基本理论,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予以限制是理所当然的。 ??????(一)受限的是股权行使 ??????权利是一种利益,行使权利是为实现利益而从事的活动,股东行使股权使股权中所包含的行为可能性成为现实性。因此,享有股权和行使股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无疑,与限制享有股权相比,使股权行使受限具有适法性,且更合理。 ??????(二)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统一、风险与利益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精髓。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行使股权应互为条件,不能分离。如果股东瑕疵出资,依然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股权,一旦公司盈利,股东可以获得盈余分配,有时甚至可能以其获得的盈余分配来承担出资瑕疵责任。此时,股东履行极小的义务却行使了极大的权利,并以此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显然,义务与权利不一致,风险与收益不相当。 ??????(三)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 ??????股东平等有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两方面的内涵。实质平等是指股东按照股东身份平等地享有对公司的权利,如股东会的出席权、转让权等。形式平等是指股东按持股比例平等地享有对公司的权利,行使股权的大小根据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之间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应行使超越他人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不受到适当的限制,显然违反实质平等的标准。股东行使权利的大小依据持股比例来判定,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不受到相应的限制,可能出现如下的情形,即虽认缴出资较少但实际出资足额的股东,相对于认缴出资较多但实际出资不足或根本未出资的股东,其可以行使的股权反而较小,这显然违反形式平等的标准。 ??????(四)利益平衡理论的要求 ??????肯定瑕疵出资人享有股权,必然造成以公司为核心的利益关系格局出现倾斜和失衡。一方面,股东瑕疵出资使本应到位的公司资本没有到位,是对公司权利的侵犯,侵犯公司权利的人却来操纵公司管理,进行相应的决策,是对公司更大的侵害。另一方面,瑕疵出资情形下,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三者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必然受到侵害,债权人利益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一方面应赋予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以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就是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 ??????(五)立法范例提供实践可能性 ??????澳门地区《商法典》规定,在未履行缴付义务期间,股东不得行使相应于尚未缴付之出资部分之公司权利,特别是对盈余之权利。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的明文,但是有关规定体现了这种思想。因为立法不仅允许股东自行约定股权行使方式,而且明确特殊情况下应排除(已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已出资股东行使股权都有可能被排除,更遑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了。此外,在我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限制违反出资义务合营方行使股权的规定。 ??????以上分析表明,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必要且可行。这样,不致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和损害,对多元利益主体包括瑕疵出资股东来说是一种多赢性选择。 ??????二、可行使的股权:“内容”指向什么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权利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股权依行使目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重要的分类方法。下面以此为路径分别阐述。 ??????(一)自益权可否行使 ??????自益权主要体现股东自身的经济利益,多具财产权的内容。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立法既倡导股东按实际出资行使自益权,又明确允许实际出资与自益权脱钩。因此,一般而言,应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自益权,并以实际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这样,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当然,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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