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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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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

论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则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从债务人的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自然债务”。实际上不管将之称为“自然债权” 还是“自然债务”都是一回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同一的,只不过是分别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之债的。一般来说,自然之债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对其进行调整。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化解债权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民事法律对自然债权加以适当保护。探讨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将有所裨益。   一、自然债权的产生   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作为一个法律债权应当完全具有以下效力:(一)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指的是债权欠缺间接请求力。(二)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法赋予债权的只是请求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请求依旧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无从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权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债权实现的公权利救济,赋予其执行力。(三)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因而,赋予债权人受领和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就是债权的应有之义。   上述的三种效力是一个法律债权必须具备的,只要欠缺其中之一,该债权就成为了自然债权。从德国法律规定看,自然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以下法律否定有债务存在的情形:(一)债务的排除。如赌博、打赌、差额交易和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均不设立“债务”。 但是对于因此中原因所谓给付,不得以不存在债务为理由而请求返还。(二)可诉请履行的排除。指就此种债权向法院起诉,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得基于婚约提起缔结婚姻的诉讼;二是已罹时效的请求权。(三)对物执行的排除。尽管可以申请履行但根本就不能够执行,或者无论如何不能作为债务标的的给付实施执行。(四)个别处分权能的排除。在支付不能程序中,债务人丧失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即使在个别强制执行中,也可以剥夺债务人的处分权。  以上四种情形,第一、二、三种情况是自然债权产生的主要原因。第四种情况主要发生于破产法中。对于已为破产宣告的法人,一般来说,其财产处分权丧失,法人财产处分权转由清算组享有。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登记之后,从清算组得到清偿。没有得到清偿的一部债权,将随着法人的终止而归于消灭。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不可能存在没有债务人的债权,所以第四种情况下不会有自然债权产生。正如梅迪库斯所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只是处分权移转于另外一个人而已,债权自身并未因此而成为不完全的。   自然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然债权仅指已罹诉讼时效的债权。广义的自然债权包括前述所有的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的情形而存在的债权,既包括已罹诉讼时效的债权,又包括因赌博、打赌、差额交易、婚姻居间报酬和婚姻缔结之债权。大多数国家主要是对狭义的自然债权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自然债权或自然债务,但有条文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加以规定,而对于其他基于道义上的义务形成的债权无所涉及。下文也主要是基于狭义的自然债权来进行讨论的。   二、然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然债权本来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不对之加以规制。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许多国家还是对之给予适当的保护。具体来说,对自然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自然债权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来说,其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利益,让债务人不为债务所累,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但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否认债权的法律性,就会使债权人处于一种相当不利地位,其债权就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利益将无法实现;而债务人在这一制度下就能得到意想不到的利益,尤其是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是利益公平法;体现着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中人格独立、意志自由、在市场交易中等价有偿。如果仅仅是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就可以不付对价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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