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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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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

论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   [内容提要]:现代著作权法的理念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则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版权穷竭制度的设立为著作权法实现这一理念提供了有效途径。本文以版权穷竭制度为个案,对著作权法中所蕴涵的平衡精神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挖掘。文章认为,版权穷竭制度的实质是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一种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对发行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的原因均在于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平衡精神则是这一制度乃至整个著作权法的灵魂、根本宗旨和目标。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穷竭制度,利益,平衡精神   引 言   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其保护宗旨时无不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换而言之,现代著作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则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著作权法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确认了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为了使公众能接触和利用作品而以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这种专有权予以合理约束,从而实现了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大致平衡。然而,这种平衡从一开始便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由于著作权权能的先天不足-占有权能阙如,使用权能发达,加上使用方式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日新月异,导致作者在控制作品的使用权,实现作者权益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越来越大。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极大地冲击破坏了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出现了作者利益缩小、公众利益扩张的不平衡局面,因此各国对著作权法纷纷进行修改,对旧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反限制,以重塑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2]这就是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一部著作权法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演变史。在这一历史演进过程中,版权穷竭制度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著作权领域,无传播即无权利。而发行又是传播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于大多数作品而言,控制了发行权,也就控制了作品的传播权,从而也就控制着整个著作财产权。作品是作者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相结合的产物,作品利益应为作者和社会公众共享。合理地分配和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的永恒使命。版权穷竭制度的设立为著作权法完成这一使命提供了有效途径。制度虽小,却凝聚着人类智慧与理性的精华,闪烁着公平正义的光辉。[3]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然而,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无法对版权穷竭制度进行全面揭示。这也不是本文的最终目的,甚至不是主要目的。相对于具体制度而言,法的价值、理念对我更具吸引力。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以版权穷竭制度为个案,探寻著作权法中所蕴藏的平衡精神。   一、版权穷竭的涵义辨析[4]   关于版权穷竭的涵义界定,目前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不同的观点最狭义的版权穷竭论者将版权穷竭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发行权中的销售权,而将出租、出口、出借等发行方式排除在版权穷竭的范围之外,一般称之为“首次销售原则”(The First-Sale Doctrine)。[5]狭义的版权穷竭论者在销售权与出口权是否穷竭的问题上与最狭义的版权穷竭论者的观点相同。但对于出租权和出借权则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对于一般作品(主要是书籍),其原件或复制件只要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售出或经其许可售出之后,便失去了对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支配权,因而出租权和出借权同销售权一样,均告穷竭;但如果作品是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则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出租权和出借权始终归著作权人所专有。换言之,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和出借权并不适用于版权穷竭制度,或者说是版权穷竭制度的例外。[6]广义的版权穷竭论者认为,版权穷竭的适用范围除发行权穷竭外,还包括“精神权利部分穷竭。”[7]上述三种观点均对销售权穷竭持肯定态度,分歧在于两个方面:(1)出租权、出借权、出口权等除销售权之外的其他发行权是否随着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的移转而穷竭;(2)作品中所包含的精神权利是否存在权利穷竭问题。对此,笔者的看法是:首先,所谓精神权利,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格权。著作权人格权与普通人格权一样具有三性:即不可转让性、不可继承性和不可放弃性。[8]著作人格权和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作品完成之后,无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辗转至何人之手,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发表权实为“隐私权的延伸”,署名权属于“姓名权的延伸”,[9]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则属于名誉权的延伸。主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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