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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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更新版)

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目 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1 1虚拟性 2 2.价值性 2 3合法性 3 4期限性 3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 3 1、知识产权说 3 2、新型财产权说 4 3、知识产权说 4 4、债权说 4 5、物权说 5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 6 四、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7 2 、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平台 9 参考文献 10 摘 要: 在虚拟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下,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缓慢。虚拟财产有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观点差异很大。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空缺的时期能够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虚拟财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从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分析来说明物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和可能性。 关键词: 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虚拟物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时下网络发展迅猛,2011年1月19日CNNIC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或者是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目的即可能是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我们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虚拟性 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Jame Martin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指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即对于现实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通过建立程序映射到计算机以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中,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解释,为存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有关虚拟的衍生概念提供了铺垫,诸如“虚拟设计”、“虚拟驾驶”等,就是使虚拟的存在象现实一样逼真,甚至比现实还要逼真。 4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体服务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网络服务则是自主经营的网络公司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此种服务经营状况。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1、知识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开发者创造了游戏的角色、形象,各种不同功能的装备等有其自身新颖性的东西,开发者的确享有保证其作品的完整性、不被任意删除、模仿复制等权利。但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作为整体的网络游戏程序,而是玩家花费了一定时间和金钱通过正当的游戏程序获得的,可以满足玩家在虚拟空间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客体。” 另外,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等特点。而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这两个特征。 2、新型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确有不同于以往权利类型的诸多特点,但是不能仅仅因为这些特点,就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从而改变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其载体和组成部分着手,需要从权利区分最根本的标准入手。网络虚拟财产权完全可以纳入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而无需创设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类型。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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