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障部动力设备系统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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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保障部动力设备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设备保障部 动力设备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机关服务中心设备保障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保障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确保学院办公、教学、后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管理职责范围:是指机关服务中心设备保障部所属的特种设备设施,包括:高低压配电系统、电梯设备运行、供暖系统、生活热水和自来水供应(不含自备井)、空调制冷、电话通讯及泰能网络系统等部位的安全生产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设备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协助中心主管领导指导本部门和外委服务项目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运行保障服务。 第三条 设备保障部对外委托设备运行的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对委托服务项目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对外委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大型设备设施运行部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保障部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受委托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委托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设备保障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设备保障部定期依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外委项目服务单位定期分月按季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2年。 第七条 设备保障部所属动力中心和外委服务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设备保障部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设备保障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设备保障部在每日动力设备运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责任人做好详实记录。 第十一条 设备保障部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400千伏安,电压等级为10千伏,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责任人做好记录,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二条 设备保障部变配电室配备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三条 设备保障部设置的电源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认证的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设备保障部应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第十五条 对学院特种设备运行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十六条 对学院特种设备运行区域内的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十七条 对学院特种设备运行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设备运行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设备保障部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外委服务项目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设备保障部的第一负责人应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条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设备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资料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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