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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证据认定的技术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社会性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证据认定的技术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社会性
郑喜宽
“审判”这个字眼,可以这么讲,宛如一个跳动的音符,经常活跃在法治社会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人们经常可以耳闻目睹到或可亲身感受到。但是,对于这个字眼的根本性含义,包括我们的审判人员在内,恐怕是知之者甚少。不是吗?如非如此,恐怕就不会由审判而引发出诸如申诉、上诉、上访和执行难等许多的社会问题来。那么,究竟何谓审判呢?从根本上讲,审判即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交或移交的诉讼证据依法而科学地予以审查认定并据此作出的法律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决定。简要地讲,审判即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用公式的形式来表示,即“审判=证据认定+法律适用”。
证据是审判工作赖以进行的前提、基础、核心、关键、命脉和灵魂。证据认定工作是案件质量的指标性体现。证据认定工作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质量。证据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艰辛的系统工程,除需依法进行外,还要科学进行、民主进行,即需要高度的技术性。要提高证据认定工作的准确率,除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外,还必须广泛涉猎包括社会知识在内的各种基础知识和现代知识,合理调整知识结构,形成比例协调的有机化知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客观公正的逻辑推理。搞“单打一”,专攻法律知识而忽视忽略其他知识,导致知识结构失衡、比例失调,这样是不能适应证据认定工作的。各种知识都是人类通过反复的社会实践、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总结出来的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只有把它们融会贯通在一起,才能使它们在证据认定工作中相辅承,形成合力,产生“1 + 1 2 ”的效应。证据认定工作的起点在于当事人陈述。在七种法定证据中,当事人陈述是首要的。在证据认定工作前,首先要记录下、校正好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要把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贯穿于证据认定工作的始终即全过程。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是个“纲”,“纲举则目张”。只要能启发、引导(注意,此非诱导之意)当事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陈述,那么,证据认定工作就可迎刃而解。社会知识在证据认定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记录、校正当事人的陈述时,只要社会知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就会自然而然而非故意做作地给当事人投以一个恰到好处的眼神,示以一个恰到好处的手势,就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即意志、决心、情绪表现以及诚信度即陈述的可信度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丰富的社会知识来自于丰富的社会阅历。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有着积极、正面的影响。在各类案件中,尤其是离婚、赡养等相对封闭和保守的案件(因其涉及社会伦理道德成份较多,有人将其称为伦理性案件或道德性案件),是很难调查取证的,启发、引导当事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陈述也就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进行事实推定,必须灵活运用包括社会知识在内的各种基础知识和现代知识即活的知识体系。当然,在活的知识体系中,各种知识的结构必须合理,比例必须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自由心证(法官良知性的自由裁量度,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因证据认定部分源于事实推定,所以,此处主要是指事实推定)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正确,才能准确地做出客观公正的事实推定。在事实推定工作中,各种基础知识起着支柱作用。基础知识是解开案件因果关系方程式最基本的因子。认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因其直接涉及争议标的,有人将其称为标的性证据),首先要运用基础知识。如民间借贷案件,一方当事人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作为审理法官,首先要看借据上的要素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借款额度、时间、地点、背景、用途、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是否具备,然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有误。假如是代诉(代为诉讼),看是否有委托证明,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假如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但原告却提出了偿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应当依照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道德予以支持和调解。借据上的要素虽然具备,假如被告对签字、指印即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令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原告一起到双方协定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字迹真伪鉴定,如果双方对要进行字迹真伪鉴定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依法迳行指定并委托国家司 法鉴定机构进行字迹真伪鉴定。对于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审查,就离不开审理法官的现代知识了。假如伤残级别介乎左右,而鉴定结果或左或右, 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要另选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了。本世纪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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