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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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副本

试论一般人格权及我国的民法保护 内容摘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平等和尊严。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的发达,人格关系越来越复杂,对人格权的侵犯无论是从手段的高明程度还是造成结果的严重性上看,都是前所未有的。为了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获得实在的、充分的法律救济,从而确保人们生活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民法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并深入对它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对它的法律保护还有很多缺陷,建立和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多个环节全方位的努力,以期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Discuss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our civil law protection Author: liu Guoting Tutor: Ren lingling Summary: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is a basic right in civil law, it’s fundamental value is to is to realize and protect our independence, equality and dignity.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ass medias developed,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appeared .The infringement to the personality rights is serious than ever before , either from the means, the degree or the effect. On the field of personality rights protection, Chinas laws have many defects and insufficient. It’s necessary and meaningful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We can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at the law-abiding and judicial works,so as to protect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key words: the personality rights , generally personality right , specific personality right ,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三种功能。, 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公民的一般人格权, 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只是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条中, 不系统, 不完善, 有时还出现重复,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 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 条规定: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4条第( 2) 项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而在第15条和第40 条, 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政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其次, 许多不法行为侵犯何种具体人格, 法律很难界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格的不断完善, 更多的人格利益也会不断地涌现出来, 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是存在障碍的, 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 审判机关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问题只能依据司法解释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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