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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马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抗辩权/效力/适用
内容提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维护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与留置权的区别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发表了浅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其功能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我国新《合同法》对此制度作了规定,但在具体运用中有些问题尚待明确。鉴于此,结合审判实践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对《合同法》中这一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在民法理论上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由于此抗辩权有于相对人提出对待给付前得将自己的给付一时的保留的效力,故属于留置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从权利,即此权利从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与其债务一同转移或消灭 [1]。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牵连性 [2],双方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一方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中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理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后者如委托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对价即对待给付,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应为的相互给付。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无论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多么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木材款10万元,乙公司随后从甲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钢材,那么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货款为由,拒付10万元钢材款,因为这是基于购销木材合同和购销钢材合同产生的债务,是两项不同合同中的债务,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方面,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并不是经济利益上的绝对等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即可。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一规定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它特指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债务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如一个是借款合同,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我们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并不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例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的恢复原状债务及损害赔偿债务,虽非双务合同所生债务,但双方债务的对立与双务合同关系相似,法律基于公平原则,使发生牵连性,于此情形,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审判实践中非因双务合同发生的债务,如果两债务的对立实质上有牵连关系,为公平起见,应当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相对立的债权有履行上的牵连关系,也应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二)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各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有先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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