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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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研究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意义及其研究思路等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有关的问题,紧接着考察了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重点论述了新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提出质疑,论证了全民和国家均不能作为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应实事求是地承认政府的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基本观点。   一、 相关问题:   (一) 产权、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出资人主体   笔者在阅读不同学者关于国有资产的论述中看到各种不同的表述,即:国有资产产权、产权主体虚置、所有权主体缺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分别行使出资人权利等。那么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出资人主体含义是否相同呢?在国有资产上这些主体是否同一呢?   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指在物的关系上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或配置资源的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一组权利,可以分解而属于不同的主体;产权是有界限的,有主体的,而且主体是有相应权能及利益的,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法学中对产权的定义主要有所有权、物权、经营权、与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等。笔者认为,经济学中阐述的产权现象和规律在法学中具有一般适用的价值,但概念的借用和等同还要看各自学科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学中的权利应该是由法律规定和认可的,至少不应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说产权是因稀缺资源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使用或配置资源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对国有资产来说,国有资产产权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因国有资产而产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行使、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分属不同主体而形成的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其外延更大。本文主要论述所有权。   产权是有主体的,或者说任何权利都是有主体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及因所有权行使、所有权权能分解而形成的其他主体。因此产权主体不同于所有权主体,其外延更大。本文主要论述所有权主体。   从字面意义理解,所有权主体指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是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二者不可等同。但是,享有所有权是否应该可以行使所有权?如果根本无法行使所有权也无法实际监督所有权行使主体,那么这样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和所有权主体有何实质区别呢?出资人主体应该是在涉及企业的环境中使用的。学者所说的产权主体缺位、所有权主体缺位应该也是涉及企业的环境中使用的,主要是指对投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无人行使监督权。从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角度,出资人主体应该首先是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但由于中国法律构建的国有资产主体是全民或者国家,因此,出资人主体也就只能是所有者之外的代行主体。这又涉及到所有权主体对出资人主体的监督问题。但事实上现行法律构建的所有权主体在监督出资人主体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出资人主体也产生与所有权行使主体同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国有资产主体的界定是不清晰的。这直接影响到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受义务,从而导致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二) 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研究的意义   任何权利都是有主体的,任何财产只有在有主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物尽其用,而财产权主体首要的是所有权主体,只有所有权主体界定清晰了,才谈得上该财产上其他权利主体的清晰。只有在权利主体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谈得上设计各权利主体相关权利义务。从经济学上的产权角度分析,只有清晰界定所有权主体,才可能达到产权清晰,才可能构建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对国有资产来说,只有清晰的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才可能清晰的界定其他权利主体,才可能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才可能解决产权不清、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法流失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的产生或有效解决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有着或多或少或紧或疏的联系。研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对国有资产其他问题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不可忽略的意义。   或许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是很清晰吗,所有权主体缺位也不是没有所有权主体而只是这样的所有权主体不能负起应有的责任,所有权主体还有研究的必要吗?其实这里所有权主体应负的责任是一般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权主体的确是有的,是全民或者国家,但对于不能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的所有权主体,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这种主体只是概念上的东西或者并不是具体、实在的,其根本不可能负起所有权主体应有的责任,还有一种就是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因而导致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对于第二种可能基本上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作为切实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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