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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著作权法理论基础的激励论
试论构建著作权法理论基础的激励论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法/激励理论/激励论
内容提要: 著作权法是一种通过赋予作者的作品以著作权,激励作者创作和作品传播,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知识产权法。无论是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经济学层面看,著作权法具有激励智力创作和传播的功能和价值。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在激励的内涵上逐渐增加了对智力作品创作和传播投资激励的因素。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法的出现比专利法大致晚了一个世纪。著作权法的起源与印刷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它可以从图书出版社的发展史中找到清晰的脚印。英国著作权制度的出现是试图保护市场的出版利益和中央政府因应印刷出版新技术而试图适用审查制度的一个传奇。美国技术评估办公室认为,通过加快印刷速度,减少复制的成本,印刷使思想的传播变得更容易。它也使人们乐于分享思想。结果是,信息产品市场和文学作品及其经济价值被大大提升了。 [1]在著作权制度产生的早期,对于印刷特权的争论最终导致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的产生。这部法律所确认的垄断权不限于行会,而是任何人,特别是强调了作者的权利。同时,该法明确地指出,它是一部“鼓励学习”的法律。
自《安娜女王法令》后,著作权法在发展中,人们对其正当性的认识也一直在探索之中。激励论就是其中一种十分重要的理论。这不仅体现在学者的论述中,也体现在相关立法上。例如,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条款规定“,授予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他们各自的创作物和发明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2]这一条款被认为具有激励论性质。确实,从激励论的角度出发,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与理论基础,可以被充分地予以说明。
著作权法中的激励论,可以认为是通过赋予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以著作权,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像艺术家、作家、作曲家等作者,他们不能单靠被称赞而生活。如果其作品不能免受盗版之害,其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损害。在缺乏保护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文化表达就会受到窒息。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的目标是授予对特定作者的保护以鼓励所有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这样一来,一般的公众将能够接近这些信息。 [3]没有著作权保护,新作品的作者将会受到不需要承担创作成本的盗版者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不会愿意将其作品投入市场,作者将不会创造受法律保护时那样多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下的对出版者著作权的保护,出版者将不会出版受保护时那样多的作品;并且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作者,他们将甚至会倾向于不将自己的思想公开。 [4]
著作权法中的激励论,可以从类似于专利的权利的经济理性上作出解释。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性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商品,这些商品创造了市场失败、外部性和适当性等问题。著作权制度要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首先必须寻求对智力作品创作者的激励。没有人热心于创作,以作品为依托的著作权制度将无从实现其社会目标。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生产,社会必须确保作者的经济权利。毋庸指出,著作权的内容除了经济权利外,还有精神权利。有学者解释了英美著作权制度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赋予著作权以精神权利的原因是“精神权利”的赋予不会为智力作品的生产提供刺激。还有的学者担心对于智力创造物来说,没有比经济权利更进一步的权利。按照这种观点,对于作者和发明者授予非经济权利会导致对于纯粹思想的控制,从而会限制智力生活和每个人的思想方法。极端的情况会是出现“思想警察”来窥探每一个人的思想并且惩罚侵权者。
这些观点有点似是而非,尽管英美著作权制度基于“个人财产论”的哲学基础关注的是作者的经济权利,非经济权利(精神权利)的保护依然在普通法中存在。特别是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国际化,普通法著作权制度已经融进了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5]另外,创造者的权利是相对少的,对于作者授予非经济权利,这些权利不会要求思想警察和对每一个人的思想进行限制。而且,著作权制度中对于精神权利的确认同样存在对于智力创作的激励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作品财产意义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品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会超过经济权利。甚至在没有著作权制度的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
进一步说,要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的生产,艺术家、作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6]。著作权法建立了类似于解决经济学上“外部性问题”的垄断控制形式,为作品的创作及向社会公开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还需要指出,长期以来,文学和艺术创作主要是以个人参与的方式进行的。现代社会单个创作模式越来越多地向由雇主或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多个作者进行集体创作的模式转变,从个性创作向投资创作转变。在创作层面上,真正的作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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