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表见代理(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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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初稿)

试论表见代理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2)本人在表见代理中确实存在可归责性 表见代理制度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完全符合法律的和社会的公平、公正。那由并未实际授权的本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从法理上又如何理解呢?相对人与本人为代理制度中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两个主体。由于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代理行为的后果必然会发生承受(实现)问题。在此情形下,特别是对本人不利的情形下,法律中就存在保护谁的问题的冲突,即上文所讲的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谁更应该保护的问题。在表见代理中其实更应保护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前文已多次述及。那么在该项制度中,作为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表见代理后果对其相对于相对人合理吗?本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表见代理中,本人确实存在了可归责性!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为什么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呢?还不就是由于本人的某些行为而留给相对人足以相信的表象吗!在日常生活中,表见代理不外乎以下几种表现:本人就在现场,其虽未明确授权代理人,但其对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熟视无睹。那么,相对人在本人面前就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还有什么理由不可信赖呢;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书,而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本人曾授权代理人为某种行为,在代理权届满后并不及时的撤下并收回在代理人处的代理标志,使相对人基于对代理人处代理标志的信赖而为法律行为。以上种种行为,相对人为何与无代理权的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无不是对本人可归责的表象行为的善意信赖。据此,善意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可信赖利益不能不予保护,本人承担行为后果亦属公平、公正。 (3)代理人的过错责任承担 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之所以会发生该无权代理的行为,完全是由无权代理人主观故意而完成。据此,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应为实际的真正的侵权者。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其应承担由于此行为而产生的本人的全部责任。 结束语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代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为了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而确立的一项制度,其为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表见代理制度确立,使代理制度更好的实现公正、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功能。而且在表见代理中由于本人的可归责性分析,使人们更进一步理解和接受表见代理制度。 参考文献 孙鹏《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 法律出版社 2009年 柳经纬《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列-民法总论》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年 邱鹭风 叶金强 龚鹏程《合同法教程》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叶金强《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载《民商法学》2011年第2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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