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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的意义及其缺陷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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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的意义及其缺陷
摘要: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通过“规定性”和“可普遍性”两种性质来界定道德语言。“规定性”导致了道德语言不同于陈述句式,成为一种非认识的实践语言。“可普遍性”源自道德语言的“描述性”,使之与陈述句式区分开来。普遍规定主义通过对“普遍”和“一般”作出区分,从而克服了康德哲学形式主义空洞抽象的问题,使道德理论面向经验现实,并通过代入他人角色来转向功利主义。但是,普遍规定主义依然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人作为独立个体阻碍角色代入、行动本身的不可预知性以及行为主体与他人之间的欲求相冲突等问题,并且可能导致与功利主义相矛盾的结果。
关键词:普遍规定主义 规定性 可普遍性 功利主义 角色代入
黑尔作为当代英国道德哲学哲学家,是元伦理学中语言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所提出的普遍规定主义,试图综合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与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把抽象的伦理理论与经验的伦理实践相结合,对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图分析黑尔最具代表性的普遍规定主义思想,阐述其意义和缺陷。
一、普遍规定主义对康德哲学形式主义的补充
黑尔的思想,深受康德哲学的影响。他认为康德哲学的普遍化思想,对他的启发尤其重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然而,康德的这一法则一直被人诟病为过于空洞和抽象,因为它是纯粹从逻辑出发,所以无法解答两个重大的问题:第一,这一法则默认是关于道德行为的法则,但是,康德本人却没有为我们指出何为道德行为。比如说,人们也愿意把“累了就休息”看作指导行为的普遍法则,然而“累了就休息”却未必能够成为道德行为,因为不能避免有些人觉得应该勤奋不能偷懒,以免影响工作进度,因此有理由拒绝“累了就休息”的命令。第二,这一法则在现实中的应用是无法通过理性的形式主义达到完全的自洽,它必须为自己添加各种额外的内容。比如康德认为有能力、有机会的人也不能把骄奢淫逸、贪图享受作为一条普遍的立法,理由在于“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须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然而,这种论证是超越了康德的理性法则所要求的形式逻辑规范之外,而涉及到额外的社会或自然的要求,比如说,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的才能发挥出来呢?这个问题根本不能从形式逻辑上得到解答,反而却被康德当作论证的前提而回避掉了。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则对康德的上述问题能够做出相当完备的补充。针对道德判断的界定问题,黑尔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提出道德语言必然具备两个最重要的特征:规定性和可普遍化。首先,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所谓的规定语言是一种对行动作出要求的语言,它的最纯粹形式是祈使句,比如说“遵纪守法”“不要乱丢垃圾”。认可一个陈述句,只是相信某个事实,而不是作出某种行动,比如说“昨天下雨了”,认可这只是获得一种信息而已。认可一个祈使句,如“请坐”,则要求在特定的条件下作出具体的行动。陈述句与祈使句遵循着不同的语义逻辑,服从不同的目的。因此,伦理学是独立于认识领域之外的实践领域,有着自己的独特逻辑。
然而,黑尔还更进一步提出,道德语言并不直接等同于规定语言,而仅仅是规定语言的一个子类和特殊的部分。造成道德语言与其他的规定语言差异的属性就是道德语言的另一个特征:可普遍化。“请开门!”“请开窗!”等一般的祈使句并没有可普遍化的特征,因为它们可能只是一时一地的某个偶然的个别的要求而已。但是道德语言都是具有价值判断的,而价值判断是具有描述性意义的。即是说,对某种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必然适用于与这一个对象严格相似的另一个对象。比如说当我们把“好”这样一个价值判断赋予某个对象或某种特定情景时,另一个相似的对象或特定的情景出现时,我们也应当对之进行同一的价值判断,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同样,如果断定在某一境况下应当作某种行为,那么在与这一境况相似的另一境遇中,也应该作同一的行为。正如黑尔所说:“作出一个道德判断,就是说,如果另一个人处于相同的境遇,就必须对他作出相同的论断。”这就是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性质。道德语词的描述意义使得道德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道德词义的描述意义使得道德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在这一方面,道德语言却与描述语言具有了相似性,因此可以说是规定性语言与描述性语言在某种意义上的统一。“我们必须注意某些判断是描述性的这一事实和另一特征之间的关系,当我们说到道德时,习惯于称这种特征为可普遍化性。强调道德判断和描述判断共有这一特征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如同我们将看到的它们其他地方的不同足以使得说道德判断是描述判断是误判。然而,只要道德判断除了具有其他意义之外,的确具有描述意义,它就分享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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