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犯罪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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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犯罪目的

试述犯罪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 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 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 行为、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 之外的主观要件。 关键词:占有取得财产罪目的 对于一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财产罪来说, 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其主观方面 的成立要件、有无区分罪与非罪乃至不同财产罪的机能、以及它的内涵和外延应 如何界定,这都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刑法理论上 有关的学说或主张,提出一点不太成熟的意见。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 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指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 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二是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 目的,是指按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还有一种折衷说,认 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 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1]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等取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理论上的通 说一直认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 只不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学 者们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一种是“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 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是 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3] 另一种是“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 为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不能理解为只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 物,而应按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种学说(即折衷说)来解释,即应该包括利 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在内。[4] 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实 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占有或控制财物,而是为了使用或者处分财 物, 也就是说其目的是想得到所有权的全部内容, 因此, 应该把 “非法所有目的” (而不是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5] 另外,还有一种 “非法获利说”,认为盗窃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其 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6] 这种 观点实质上与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二种学说(即利用处分意思说)比较接近。 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中外刑法理论上的解释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 不十分清楚。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 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7] 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人采用的“意图占有说”就是从 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之一,还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 主观要件?这也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现在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 的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的所谓“超过的内心倾向”,与故意的性质 不同。[8] 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二种不同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盗窃等取得罪 “这类犯罪故意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9] 这也就是说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但也有学者认为,非 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是因为学者们对非法占有目的 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理解。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 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括的内容。 反过来,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某种特定含义,。实际上,这种附加含 义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盗窃等取得罪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 这 也正是一些学者把盗窃等取得罪当作目的犯(或意图犯)的原因所在。[10] 三、非法占有目的与一时使用的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采用非法手段掌握他人财物,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不 是永久占有)。例如,将他人放在特定场所的自行车私自骑走,办完事之后返还 原处。这种一时使用的案件,在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又被称之为“使用盗窃”, 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实际上成了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议论焦点,甚至可以说是 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形成的出发点。[11] 其中,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有故意即对侵害占有的事实有认识,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窃取 他人财物尽管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但由于客观上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 又有故意,应该认为原则上构成盗窃罪。但也有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 (1)被害者同意或者能推定其同意行为人使用其财物; (2)使用行为不违反公序良 俗;(3)被害很轻微或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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