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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国际贸易9合同磋商
* * * * *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1) 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 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案例分析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3、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生效 大陆法系:到达生效 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返回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接受的生效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是指采用信件、电报等方式表示接受时,接受的函电已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即使函电在邮途中延误或遗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是指表示接受的函电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接受才能生效,因此函电在邮途中遗失或延误,合同就不能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以函电方式接受:到达生效 —以口头方式接受:立即生效 —以行为方式接受:行为作出时生效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4、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公约》: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案例分析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5、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问题:在英美法国家, 接受可以撤回吗?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 接受撤回的条件 返回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英美法:不能撤回 大陆法:可以撤回 《公约》: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到发盘人。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返回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6、接受的撤销 如果一项接受已经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已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接受是不可以撤销的。 如果受盘一方单方面撤销接受,则相当于毁约。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磋商 * 接受(Acceptance) 有条件接受是指对发盘的内容进行修改,实质上构成了还盘。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或争端解决方法等的修改,构成还盘 非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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