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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二.docVIP

试析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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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二

试析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二   (三)维护社会安全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联系的基本条件,它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社会公众感悟和认同的安全感。对于社会安全这个概念而言,经历了不同的认知和感悟阶段。在社会处于相对较低级的阶段,社会安全仅仅指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不遭受人身和财产侵犯的安全状态。此一层面的社会安全实质上仅仅限于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而在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社会安全则有了更加深入的内涵,这种变化如此深刻,以致于社会治安秩序中所包含的安全内容已经不在社会安全的概念之中。人们更多的从精神、自由、高质量的物质生活等方面界定社会安全。例如文化方面要保证本土文化的纯正性,使其不受外来文化的侵扰就被认为是社会安全的组成部分。在食品方面,追求食品的原生态性而克服它的人工雕作性就成了社会安全的内容。在医疗卫生方面,人们过优质健康的、高水准的生活便是社会安全的组成部分,等等。在我国政府文件中,社会安全的系统描述应当说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调整社会安全的部门行政法就是此一范畴的内容,2003年非典疫情的出现使我国认识到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并重新审视了社会安全的内涵,2003年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我国一个比较典型和完整的社会安全行政法。200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使我国的社会安全行政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然,我国传统部门行政法中就不乏此类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显然是比较零散的,但它们为近年来社会安全行政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保障社会权益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权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指具有社会属性的,或归于特定社会群体,或归于社会中的个体,或归于社会公众的那些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利益。通常情况下,社会权益由下列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每一个社会公众都享有的,如获得政府行政系统行政指导的权益、从政府行政系统受益的权益、接受社会教育的权益等,这一部分权益常常与公共利益的概念不大容易区分,一定程度上它是公共利益的同义语。另一部分是社会个体享有的权益,如社会个体对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该项权利在民事法律中规定得较具体,其是否真正属于社会利益还需认真研究。还有一部分是特定社会人群的权益,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人群,例如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群、一个社会中的妇女、一个社会中的老年人、一个社会中的儿童、一个社会中的智障者、一个社会中的残疾人,等等。这些人与社会弱势群体还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广义的弱势群体当然应当包括上述人群,但弱势群体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上述社会群体作为特殊人群更为妥当,其权益必然是社会权益。上列三个范畴的权益都需要法律进行确认和保护,由此构成的行政法规范就是社会权益保护的社会行政法。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   (四)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行政法[15]   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过程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困扰人们的事态或事件,这些事态或事件不能够通过一次性的政府行为或社会行动就可以得到解决,而是反复地、大规模地存在于社会过程之中。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社会问题有两种类型,一是长期存在地、已经以一定手段解决但还在出现必须再予以解决的那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视为社会过程中的固有问题。时代的不同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这些问题还须在社会过程中不断地应对、不断地解决。例如生老病死问题、自然灾害问题等等。我国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社会行政法数量并不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等。二是在社会进程中出现的新的不能够一次性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这类问题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其发生的概率与社会发展的速率是成正比例的,即社会发展得越快此类社会问题就越多,反之,社会发展得越缓慢这类社会问题就越少。我们知道,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发展的速率急速增长,与之相适应的便是社会问题的日益增多,如西方国家的同性恋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毒品和其他兴奋剂问题等等。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农民工问题、独生子女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中的一些可能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已经得到了解决,但调整这些新的问题的法律都可以归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行政法,例如我国近年来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等。   上列五个范畴是社会行政法的主要构成,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政府立法水平的提高,社会行政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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