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论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
目录
试论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
谈交易风险的分配与外观主义法理
试论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
作者:朱清 马洪江
海商法是民法的一种特别法,具有其独立性。在处理海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当民法中没有规定的或民法与海商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海商法优先于民法适用。但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民法中规定的公民及法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商品(产品)等价交换、损害赔偿等原则在海商法中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传统海商法,有关海上运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因,海商法中未作规定的民事纠纷则适用于民法。本文就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意义,谈几点认识。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或法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而使受害人在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负担赔偿责任。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是:1、损害事实的存在;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行为人确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能否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全面掌握损害赔偿诸要件的核心,也是海事处理人员解决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所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社会现象之间客观存在的内部的一种必然联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必然由一定原因所产生。民法中研究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其他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正确判断一起海事案件中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海上运输由于伴随着特殊的风险而区别干陆路运输。因此,海商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一般只适用于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及海上保险等方面。显然,这种特殊规定是山李卜运输的特殊性决定的。从哲学上讲,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这是众所周知的。民法是海商法的基础,因此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运界必然具有普遍的意义。
首先,它是海事处理人员解决海事案件的出发点。俗语说,“事出有因”。任何一起海书案件初看起来,仿佛都有几个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由于对导致海事案件的原因分析不同,所以得出的结果则有差异。例如,一九七七年五月三日,纽约地方法院曾判决过这样一起海事案件:一九七四年一月,某集装箱船在北太平洋遇到风浪袭击,第五舱甲板上装载的五十只集装箱中竞有四十三只跌落海中,余下的七只也遭受损失。货损额逾一百万美元之巨。承运人(此案中亦即船舶的所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亨受免责权利。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调查认为:“在本案中,船舶遇到的凤浪只是可能造成这次损害的条件,而承运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主要结构显示损坏则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集装箱是船船设备的一部分,由于它的问题造成的损害,只能说明承运人在开船前和开航时未能尽到谨恒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的原因所致。”于是,法院驳回了承运人的抗辩,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之责。从此案例不难看出,司法.人员在审理海事案件中,首先是从分析事因人手的。表面上看,此案似乎有二个原因,若判定凤浪袭击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按照海商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应享受免责。若判定船舶的不适航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则完全符合民法损害赔偿诸要件,承运人应负民事责任。山于海事处理人员正确地分析了条件和原因以及条件、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那么,条件和原因有何不同呢?区别在于,原因系指某种行为对产生的结果起着引发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它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条件系指某行为对发生的结果起着非决定性的作用,它和结果之间只存在着一种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因此,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既不能同等看待,又不能主次不分,否则必然导致海事案件的错误判决。
其次,正确理解民法中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能为海事争议的利、害方提供有力的证据。在海运实践中,发生海事的原因不同,利、害方所负的责任则不相同,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故海事一旦发生,不仅海事处理人员从分析事因入手,而且海事争议的利、害方也关注着海事起因。希腊藉的“雅典地平线”油轮的船东“过失”一案就足以说明之。一九七七年千一月二十三日,该油轮在美国新奥尔良港装完散装豆油,运往目的港上海,当航行到礁岛和长江锚地之间时气恶劣,船壳破裂,豆油外漏,造成污染”,申请救助,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下午,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上海检疫锚地。对此,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收货人提供共损担保函。但是,关于船体破裂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所支付的“额外费用”的处理问题,双方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船舶的适航性上。如上所述,船东已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宣布了共同海损,但货物保险人明确表示,在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