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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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人格法益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釋字656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釋字656解釋理由書 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 債務不履行準用 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 隆鼻手術 失誤 支出醫療費 減少收入 精神痛苦不堪 身分權 第195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案例 子女被綁走 妻子被強制性交 過失撞傷甲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侵害身分法益? 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實例 老周打傷老李,三年之後,老李越想越氣,而要求老周付醫藥費,老周可以不給付嗎? 老周可以主張已罹於兩年的消滅時效,而不負賠償責任。 債權請求權的競和 侵害專利權,究竟是侵權行為?還是不當得利? 債務履行之拒絕 第一百九十八條(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實例 老周強迫老李簽訂買賣契約,俟後老周出國三年,老李以為老周已經悔悟,孰料老周回國後,竟一狀告進法院,要求老李履行買賣契約,老李應該怎麼辦? 老李受脅迫一年內沒有撤銷契約,也沒有在兩年內行使廢止請求權,雖然也罹於時效,但是老李仍然可以拒絕履行。 客觀說(二) 準此,在依客觀說作為判斷是否執行職務之標準下,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即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97 號、第1855號、95年度臺上字第20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客觀上職務上行為 蕭得煌既曾於89年2 月至93年11月間受僱於富邦證券三重分公司擔任營業員,主要職務係受客戶委託辦理屬上訴人營業項目範圍內之有價證券買賣、開戶、推介、申報、結算、交割等事務,則蕭得煌利用代被上訴人買賣股票之機會,於營業時間內,在上訴人之營業場所,偽填股票賣出委託書,掛單賣出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股票,於客觀上自與其職務相關; 利用職務上機會 …蕭得煌係以盜領交割款之方法,達成盜賣股票之目的,其上開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即盜賣股票與盜領交割款兩者,並非各自獨立之行為,應一體觀察,蕭得煌盜賣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再盜領前揭帳戶內交割款所致之損害,均屬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蕭得煌偽造被上訴人之印章,盜蓋於取款憑條上,持以盜領被上訴人前揭帳戶內之股票交割款,自屬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行為,亦為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 選任監督未盡責 ,蕭得煌係早自93年5 月間起即陸續盜賣客戶股票及盜領客戶存款,迄93年11間因被上訴人檢舉遭揭發為止,期間長達半年之久,受害之客戶非僅被上訴人1 人,上訴人對於蕭得煌長期、次數頻繁(非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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