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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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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掌握)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入境商品; (2)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入的货物; (3)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鉴定; (4)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 (5)进口旧机电产品; (6)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 第三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掌握) (1)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2)出口纺织品标志 (3)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4)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第三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第三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管理   1、 为了制止出口企业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   2、 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设的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对需要结汇或划出的外汇应该如实填写 “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交银行。经过核查后,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管理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管理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二)进口付汇管理   1、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国家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   2、 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填写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相关电子数据向外汇局指定的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倾销的含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倾销的性质: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当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限制产品的进口。   3、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公告。   5、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一般是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1、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的或者价格的补贴。   2、补贴的性质:补贴会提高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与倾销一样它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3、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4、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5、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三)保障措施   1。含义: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2。种类: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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