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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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周正前 谢天德   摘要:本文就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从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探讨目前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以利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 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害后果也十分惊人, 这愈来愈成为当今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事故的发生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 因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此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交通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在面对这大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普遍感到审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具体操作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加以解决。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 试作以下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念和性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对“机动车”以及“道路”的概念如下作界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指出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   在国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无过失责任为主。1906年德国有关当局提出一项《关于机动车运行之所生损害的责任义务的法律草案》。此项法律草案是德国强化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第一次尝试。1909年德国公布了《汽车交通法》,1952年修改为《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过错推定主义。1987年又将该法修改为无过失责任,规定车辆在驾驶中致人损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引起的除外。在日本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前,对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采用的是过失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原告要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1、被告具有运行供用人的资格;2、损害是由机动车运行发生的;3、必须是损害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免责事由,必须证明自己或运输人对机动车的循行未怠于注意,且车辆不存在构造缺陷和技能障碍,被害人或运输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在日本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应该为过失责任。而在学理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的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性质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民法典草案》中将机动车肇事责任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中分离出来,主要体现于不再将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是用于机动车肇事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或者封闭道路适用过错责任、非封闭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态度非常明确,即肯定了机动车为高度危险源,确认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76条第2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法在处理机动车肇事责任问题上与《民法通则》一致,凸现了生命的尊严,进一步贯彻了人文主义的思想,保护了弱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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