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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
二.权利管理信息(一)权利管理信息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保护范围1.权利管理信息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2.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及其权利限制。1.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2.权利管理信息的权利限制 (三)我国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的建立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 三.数字权益管理(一)数字权益管理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二)数字权益管理的总体技术框架1.数字信息描述层2.数字内容的技术保护措施层 3.数字内容的版权管理信息层 (三)数字权益管理系统案例(四)DRM技术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1.将DMR技术应用于数字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 2.可以直接购买采用了DRM技术的电子图书作为馆藏 3.将DRM技术应用于数字图书馆读者服务 第五节 版权限制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 一、版权限制制度概述所谓版权限制,通常就是指对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对版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所以又称权利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版权的适当限制,来确保社会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版权限制的种类从范围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版权限制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 所谓时间限制就是指版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作品一旦超过时间界限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所谓地域限制是指版权人的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要受地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当然随着WTO的Trips的实施,这种地域限制已大大的削弱了。 所谓权能限制是指对版权人行使的财产专有权利进行的必要限制,权能限制主要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发行权穷竭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其次,构成这个集合的材料既可以是版权作品,也可以是数据或其他材料等非版权作品。第二,有序性。数据库是一个有序的集合体。其“有序性”并非指其物理存储的有序性,而是指其内容的选择是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系统的筛选和有序的编排,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三,可访问性。数据库中的每一个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都必须让用户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非电子手段单独地进行访问 (二)强化数据库保护的可行性数据库若按构成素材为标准可分为由版权作品组成、非版权作品或数据组成、版权作品和非版权作品混合组成等三大类。 若按内容“选择编排”的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可分为,独创性选编数据库和无独创性选编数据库两种。 一般说来,各国对由版权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和独创性选编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已达成共识;对由非版权作品或数据组成的独创性选编数据库,有的国家则不提供版权保护。 长期以来,关于是否强化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争议不绝于耳,争议双方基于不同的利益和立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 赞成派认为:数据库是信息市场的重要产品,对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制作和维持费用高,但他人复制、套录和传播却极其容易,而现行法律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完善,尤其是对无独创性选编数据库保护极弱,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反对派认为:事实材料或数据不应当归私人所有,更不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在部分数据库已获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再强化其保护力度很可能导致信息垄断,造成利用信息的社会不公,进而对科学研究和教育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和信息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此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不可逆转的强化趋势,赞成派的观点占了上风,其观点的合理性在于,数据库产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要维持其市场运营秩序,赋予投资者一定的法律权利,限制他人不劳而获行为,否则将会使整个数据库产业受损,进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2)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的,即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也不得损害该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所享有的版权”。该规定的保护范围涉及到由版权材料和非版权材料汇编而的数据库。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1.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标准 目前,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趋于统一,这个标准就是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即“内容选择”和“内容编排”的独创性。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 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极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其次,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是一个高度弹性的标准,让人无法把握,因为“选择和编排”本身含义宽泛,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由于理解缺陷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时常出现不同的结果。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一)数据库特殊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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