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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ppt
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首先,保险法调整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 其次,保险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2)附和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3、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投保单 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暂保单 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批单 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2)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引起。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 转让的方式:背书转让; 转让的后果:在转让时,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均为有效。 后果、无效的情形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后果: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无效的情形: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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